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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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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物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職責

1 產地檢疫

1.1 申報受理: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

1.2 臨床檢查:現場群體檢查和個體檢查

1.3 實驗室檢測

1.4、檢疫結果處理:

1.4.1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4.2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5、檢疫記錄

1.5.1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1.5.2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畜主簽名。

1.5.3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儲存12個月以上。 2 屠宰檢疫

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式。

2.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2.2 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2.2.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2.2..3詢問 瞭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2.2.4臨床檢查 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洩物狀態等情況。

2.2.4 瘦肉精檢查

2.3結果處理

2.3.1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並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檢出瘦肉即時報告市所。

2.3.3 消毒 監督貨主在解除安裝後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2.4檢疫申報

申報受理: 現場申報。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

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2.5宰前檢查

2.5.1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2.5.2 結果處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

不合格的,按規定處理。GB16548

2.6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2.6.1頭蹄及體表檢查,剖檢兩側咬肌,內臟檢查。

2.6.2胴體檢查:整體檢查 ,淋巴結檢查 ,腰肌,旋毛蟲檢查。

2.5.3複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2.6.4結果處理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誌。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規定處理。

2.7檢疫記錄

2.7.1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

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2.7.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2.7.3 檢疫記錄應儲存12個月以上。

二、動物衛生監督管理

1. 巡查

1.1. 養殖場備案:存欄牛10頭、羊50頭、豬100頭、禽1000只以上

1.2. 風險等級評估:A級B級C級

1.3. 巡查次數:A級6個月一次 ,B級3個月一次,C級1個月一次。

1.4 結果

1.4.1正常:要求養殖場進一步加強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關規定處理。

1.5. 做好巡查記錄

2. 監督檢查

2.1 加強流通環節動物的監督檢查

2.2 加強養殖場動物的監督檢查

2.3 病死動物處理:監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

2.4 結果:

2.4.1 一般問題按規定處理

2.4.2 重大問題即時上市局。

2.5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三、疫情監測和報告、取樣

1. 發現或舉報疫情: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調查疫情,作出初步臨床診斷。

1.1 一般疫情:按規定要求處置,月底上報。

1.2 重大疫情: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即時上報市局。

1.2.3 做好記錄

2. 取樣:按時完成取樣任務和協助上級取樣。

四、獸藥監督管理

1. 加強獸藥監督和巡查

2. 協助上級對獸藥的專項檢查。

3. 加強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監督檢查

4. 發現或舉報有銷售或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人,調查屬實,即時上報市局。

5. 做好日常監督記錄

五、動物溯源

做好日常動物耳標佩戴和上傳資訊

六、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管理

嚴格執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加強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的管理。

1. 證章標誌發放要登記,要保管好,嚴禁倒賣、轉借。如有遺失及時上報市所,並書面說明原因。

2. 調動等離開原工作崗位要及時收回證章標誌,並登記上交市所。

3. 檢疫證存根和作廢票完整編號及時上交市所。

七、及時上報統計報表

1. 月疫情監測統計報表

2. 月檢疫統計報表

3. 每年12月底養殖場風險等級評估報表

4. 月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統計報表

動物衛生監督職責 [篇2]

1、負責動物防疫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

2、負責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動物疫情管理;

3、負責動物防疫體系指導;

4、負責轄區內獸用預防用生物製品的儲存、供應工作;

5、負責轄區內動物防檢疫證章標識管理、使用和發放工作;

6、負責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及技術的宣傳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