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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所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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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為:

衛生監督所工作職責

(一)衛生行政許可

承辦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

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建設專案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醫療衛生監督

對醫療機構的執行資格、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

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四)其他

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衛生監督所工作職責 [篇2]

(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監督執法的工作計劃,報縣局批准後實施。

(二)承擔餐飲服務、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等衛生行政許可的受理,預防性衛生審查和現場衛生學審查,提出稽核意見並上報。

(三)承辦衛生許可有關證書的發放、註冊、校驗等事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進行衛生監督執法檢查,組織現場監測和抽樣檢查,定期上報並協助釋出監督結果。

(五)對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立案報告、實施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組織實施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控制等衛生監督執法具體事務。

(六)對危害公共衛生的汙染、中毒、災害等衛生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應急控制,提出處理建議。

(七)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與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八)受理有關投訴、舉報並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九)組織衛生法制和公共衛生知識宣傳教育。

(十)負責培訓衛生監督員,承擔衛生監督機構工作的法律諮詢等事務。

(十一)負責全縣衛生監督資訊和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和評估報告。

(十二)承擔縣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