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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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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為:

衛生監督所的職責

(一)衛生行政許可

承辦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

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建設專案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醫療衛生監督

對醫療機構的執行資格、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

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採供血機構的採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四)其他

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資訊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衛生監督所的職責 [篇2]

一、概況

湘潭縣衛生監督所於2004年11月成立,為副科級全額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編制為27人。現有工作人員28人,其中本科學歷4人,大專學歷18人。

二、職責職能

湘潭縣衛生監督所為縣衛生局隸屬下的公共衛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是執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公共衛生秩序和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的縣級衛生執法監督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監督管理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放射、學校衛生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 和非法採供血行為;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和日常衛生監督。

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 適應範圍:企業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學校自備水單位、管道分質直飲水單位;

2、 職責:預防性衛生監督、經常性衛生監督、衛生許可、飲用水汙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處理、行政處罰;

3、 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範》。

二、學校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

2、主要職責:預防性衛生監督、經常性衛生監督、學生用品衛生監督;

3、執法依據:《學校衛生管理條例》。

三、學校、幼兒園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0731-52543193)

1、適應範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2、主要職責:經常性衛生監督、傳染病疫情的調查和處理;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

四、公共場所監督(0731-52543195)

1、適應範圍: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職責:衛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和違法行為查處的工作;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3、執法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艾滋病防治條例》

五、醫療執業監督及傳染病防治(0731-52543199)

1、適應範圍:全縣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美容機構

2、工作職責:負責開展對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傳染病防治、疫情報告、醫療廢物處置的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

放射診療許可、日常監督及違法行為查處;受理醫療違法行為和事件的投訴、舉報和查處工作;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

3、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六、法制監督工作

1、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稽查,加強內部和外部的稽查工作1。

2、負責制訂衛生監督員培訓規劃,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培訓。

3、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接受衛生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