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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跳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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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業間跳槽是很多人都會選擇的跳槽方式,你知道同行業間跳槽需要注意什麼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同行業跳槽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同行業跳槽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同行業跳槽注意事項

第一:跳槽原因要確定。

跳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收入、福利、住處距離、人際關係等等,你要確定好你的跳槽原因,而不是覺得工作無聊或者是覺得學不到東西就要跳槽,要知道換行換職位都是要慎重的。

第二:跳槽次數要控制。

不是說跳槽不好,但是頻繁跳槽真的不好。沒有一家公司的老闆願意要一個做不久的成長好就走的員工。所以,呆在一家合適的企業做的長久一些做出點成績出來,直到你有了跳槽的理由。

第三:自身條件要過關。

跳槽之前要評估一下自身的條件,條件包括你在這一行業的能力如何,你在這一行業有什麼樣的業績或者你要換的行業裡你的能力和你的業績。不要誇大你的能力也不要誇大你的業績,自己評估要少估。

第四:公司關係要搞好。

跳槽不是意味要和原來的公司沒有聯絡或者是關係要鬧僵,如果你決定跳槽的話,也是要和你的領導你的老闆還有你的公司保持良好的關係,誰也不知道你以後會不會和原來公司再打交道啊。

第五:職位職責要清楚。

對於跳槽的職位和職責一定要有個明確的確定,不能說跳槽就是換行業換職位,一定要有個合理的職業生涯發展,而這個發展是緩慢向上的,這樣的跳槽才是適合你自己的。

第六:洽談薪資要合適。

選擇跳槽之前要和即將入職的公司洽談好你的薪資,如果跳槽僅僅是為了薪酬的話,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能只看眼前不看長遠的啊。如果不是為了薪酬,也要有一個符合自己自身條件的薪酬待遇的。

第七:交接工作要做好。

跳槽的單位選擇好,其他條件也都談妥之後,確定好入職時間就可以進行辭職交接的程式了。如果將交接內容做的很完美的,原公司對你有個非常好的印象,將來有合作之類的也會首先考慮的。

  同行業跳槽的規定

1、關於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 日。

見習期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學徒期

學徒期實際上類似於見習期,只是針對的人群不一樣,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時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根據原勞動部 1996 年制訂的有關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2、關於工資、培訓費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準,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去外企怎樣籤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僱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僱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 “ 派 ” 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辭職與解聘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發生勞動爭論時應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跳槽的原因

1、創業式跳槽。員工有目的的到有關的企業走一圈,瞭解行業情況,熟悉行規、制度、技術、成本等各項指標,為自己創業打基。

2、發展式跳槽。公司的發展目標與個人的發展目標不一致,或個人的發展空間受到影響,為個人的發展前程而跳槽。

3、挑戰式跳槽。喜歡向新的領域、新的崗位、新的高度、挑戰、衝刺,永不服輸式的主動跳槽。

4、選擇式跳槽。在一些特定領域選擇不定,如公務員、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企業中如國企、外企、民企還是合資企業,故而頻頻跳槽。

5、“錢”途式跳槽。以金錢為目標,追著高工資走,誰錢給得多,上誰那去。 6、感覺式跳槽。跟著感覺走,感覺好就幹,感覺不好就走,美其名曰“順其自然”。 7、習慣式跳槽。有的員工跳槽上癮了,人熟了,環境熟了,沒有新鮮感,煩而無味,就想換個工作。

8、被動式跳槽。在公司和領導或員工鬧矛盾了,或出了差錯,自認為混不下去了,所以換了工作。總之,瞭解員工“跳槽”的原因和想法,為公司制定對策,今後考查選用人才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