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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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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以財庫〔2013〕218號印發,具體包括什麼內容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中直機關,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行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現發給你們。本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我部1988年制發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行為,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行政財務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其會計核算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 根據機構建制和經費領報關係,行政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

向財政部門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的,為主管會計單位。

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有下一級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

向上一級會計單位領報經費,併發生預算管理關係,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

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沒有下級會計單位的,視同基層會計單位。

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

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行政單位,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第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規模、人員編制以及負擔的會計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會計工作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並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物件,記錄和反映行政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行政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行政單位會計核算。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採用公曆日期。

第八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核算。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會計報表時,應該按照編報日期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九條 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及結果。

第十二條 會計資訊應當符合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瞭解行政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結果的需要,有利於單位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條 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中說明。

第十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六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運用。

第十七條 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

第十八條 凡是指定用途的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九條 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二十條 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業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庫存材料等。

現金和銀行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帳。

行政單位必須嚴格銀行存款的開戶管理,禁止多頭開戶。預算經費應由財務部門統一在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銀行開戶,不得自行轉移資金。

暫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

暫付款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行政單位對暫付款業務要嚴格控制,健全手續,及時清理。屬於臨時性往來借欠款要及時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庫存材料是指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進入庫存,並陸續耗用的行政用物資材料。庫存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列支。辦公用品數量不大,隨買隨用的,按購入數直接列為支出。

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當清點一次。如發生盤虧、盤盈,應當查明原因,作為增加或減少當期支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價證券是指行政單位用結餘資金購買的國債。行政單位購買的有價證券作為流動資產管理。

有價證券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購入的有價證券應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做到賬券相符。

當期有價證券的利息以及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單價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其佔有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每年應當盤點一次。

固定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報經審批。

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和清理報廢固定資產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清理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作為當期支出。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價款,應當記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六條 負債是行政單位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償付的債務,包括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

第二十七條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指按國家規定由行政機關直接收繳的部分,下同)、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行政單位取得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於未達到繳款起點或需要定期清繳的,應及時存入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款額度,均應清理結繳。任何單位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應繳預算款項。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款項全部清繳入庫。

第二十八條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暫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

各種應繳款及暫存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各項負債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五章 淨資產

第三十一條 淨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減負債和收入減支出的差額,包括固定基金、結餘等。

第三十二條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實際發生數額記帳。

第三十三條 結餘是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餘與專項資金結餘應分別核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四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撥入經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行政單位應根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按經費領報關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撥入經費應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收取的各種收入,以及其他來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條 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經費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屬於指定用途,用於完成專項工程或專項工作、並需要單獨報賬結算的資金,應當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來,分別核算。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九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專項支出是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的具體專案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裝置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行政單位收回本年度已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衝減當年的經費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經列為經費支出的款項,增加上年結餘,不得衝減當年經費支出。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支出按實際支出數額記賬。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是彙總和檢查行政單位資金活動情況和結果的總賬科目。非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減並或自行增設,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稱。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各行政單位在使用會計科目編號時,應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可以只使用會計科目名稱,不用科目編號,但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寫科目名稱。

第四十三條 各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現金數額。

3.行政單位應設定“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4.有外幣現金的行政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具體參見“銀行存款”科目。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2.行政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行政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等,分別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行政單位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行政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行政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外國貨幣摺合為人民幣記賬時,應按業務發生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機關可按季或月結算),行政單位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有關支出。

第103號科目 有價證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第104號科目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待核銷的結算款項。

2.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105號科目 庫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物資材料等。行政單位辦公材料隨買隨用或沒有大宗購入,不需要庫存的,可以不設本科目。

2.購入、有償調入的材料,分別以購價、調撥價作為入賬價格。材料採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計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3.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領用出庫時,貸記本科目,借記有關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4.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等有關專案設定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5.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當查明原因,屬於正常的溢位或損耗,作為減少或增加當期支出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後處理。

庫存材料變價處理,恢復存款。變價發生損溢,相應增減當期支出。

第106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價值,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值記賬。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裝置或改良裝置的;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5)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購建、有償調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有償調出、變賣的固定資產,按其賬面價值銷賬。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銷賬。毀損、報廢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過程中的支出,記入有關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所有固定資產價值的總額。

6.行政單位應設定“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時,應按結餘數借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應分別記入“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3.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203號科目 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

2.收到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衝轉或結算退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定明細賬。

三、淨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因購入、調入、建造、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或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少固定資產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基金總額。

第303號科目 結餘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餘額。

2.年終,將“撥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費支出”(不含預撥下年經費)、“撥出經費”和“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科目。有專項資金收支的單位,應將非專項的收支分別轉入“結餘”科目的“經常性結餘”明細科目中;將專項收入和支出分別轉入結餘科目的'“專項結餘”明細科目中。

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為行政單位滾存結餘。

3.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餘分為經常性結餘和專項結餘進行明細核算。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 撥入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照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不含收到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預撥下年度的經費)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入經費的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設定撥入經常性經費和撥入專項經費兩個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行政單位收到非主管會計單位撥入的財政性資金(如公費醫療經費、住房基金等),應在“撥入專項經費”二級科目下按撥入的單位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404號科目 預算外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

2.行政單位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行結餘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定經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專案設定明細賬。

第407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其他資金收入的情況。包括: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財政的零星雜項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發生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轉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

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定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經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2.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經費實際支出累計數。

3.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應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分設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節”級支出科目設定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轉撥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撥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不含預撥下年經費)轉入“結餘”科目。

4.本科目應按撥出經常性經費和撥出專項經費分設二級科目,並按所屬撥款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505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用於核算行政單位經批准用撥入經費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

2.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時,根據轉存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設專案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應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年終無餘額。

第九章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理結算。並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第四十六條 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和領撥經費數一致。

第四十七條 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款項,應當在12月31日前匯達對方。主管會計單位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撥款,截止12月25日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撥。

第四十八條 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

年度單位支出決算,一律以基層用款單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不得將年終前預撥下級單位的下年預算撥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級會計單位的撥款數代替基層會計單位的實際支出數。

第四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儘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第五十條 行政單位年終要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要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賬面數字,要同實存的有價證券實際成本核對相符。

第五十一條 年終前,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餘額。然後,編制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再將應對衝結轉的各個收支賬戶的餘額按年終轉賬辦法,填制12月31日的記賬憑單辦理結賬衝轉。

結清舊賬。將轉賬後無餘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年終餘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餘額,編制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餘額數(不編制記賬憑單),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五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稽核批覆後,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章 會計報表的編審

第五十四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行政單位財務會計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和報表說明書。具體報表格式見本制度所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有專款收支業務的,還應按專款的種類編報專項資金支出明細表。

第五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專案,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

收入支出總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年度收支總規模的報表。收入支出總表按單位實有各項收支專案彙總列示。

支出明細表是反映行政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支出明細表的專案,應當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列示。對於用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應按支出的用途分別列示。

附表是指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會計單位的要求編報的補充性報表,如基本數字表。附表按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規定的專案列示。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的規定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

月報,是反映行政單位截止報告月度資金活動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表。月報要求編報資產負債表、支出明細表。

季報,是分析、檢查行政單位季度資金活動情況和經費收支情況的報表,應在月報的基礎上較詳細地反映單位經費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單位的季報,要求在月報的基礎上加報基本數字表。

年報(年度決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資金活動和經費收支執行結果的報表。年度決算報表種類和要求等,按照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下達的有關決算編審規定組織執行。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報表,要保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機關負責人審閱簽章並加蓋公章後上報。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對於屢催不報報表的單位,有權暫停其預算撥款或預算外資金的撥付。

第五十八條 基層單位的會計報表,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切實做到賬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編。

第五十九條 主管會計單位除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本級的會計報表外,還應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過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制彙總會計報表。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在報送月報、季報、年報時都應編寫報表說明書。報表說明書包括報表編制技術說明和報表分析說明。

報表技術說明主要包括:採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和結果的影響等。

報表分析說明一般包括:基本情況,影響預算執行、資金活動的原因,經費支出、資金活動的趨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上級會計單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按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在行政單位同時停止執行。各部門自行制定的適用於行政單位的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一

行政單位會計憑證(略)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面證明,是會計事項唯一合法憑證,登記明細賬的依據。行政單位原始憑證主要有:

1.收款收據;

2.借款憑證;

3.預算撥款憑證;

4.固定資產調撥單;

5.開戶銀行轉來的收、付款憑證;

6.往來結算憑證;

7.庫存材料的出庫、入庫單;

8.其他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的憑證和檔案。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稽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並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憑證。行政單位的記賬憑證主要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1.記賬憑證格式如下:

附件二行政單位會計賬簿(略)

附件三行政單位會計報表(略)

  會計制度簡介

會計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對商業交易和財務往來在賬簿中進行分類、登入、歸總,並進行分析、核實和上報結果的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程式的總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所屬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

  會計制度種類

會計制度的內容,有詳有簡。詳細的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憑證的種類和格式以及編制、傳遞、稽核、整理、彙總的方法和程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賬簿的組織和記賬方法;記賬程式和記賬規則;成本計算方法;財產清查辦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燬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