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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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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簡稱甲方):寧波騰飛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社會保障協議合同

委託單位(簡稱乙方):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就社會保障事務諮詢代理,訂立協議如下:

一、 根據乙方委託,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二、 甲方可為乙方提供下列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內容:

⒈勞動就業政策諮詢;

⒉代辦錄用備用備案手續,調、退職工檔案;

⒊代管、代建職工檔案;

⒋為代管檔案人員出具相關證明出國政審,職稱評定;

⒌代繳各項社會保險。

三、 乙方認定,需甲方為其提供本協議第二條中第1-5 項: 等項勞

動保障事務代理。

四、 甲方有如下義務和責任:

⒈甲方認真做好乙方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專案中規定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⒉甲方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依據,承擔乙方要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專案的具體業務,甲方與勞動事務代理人員不構成勞動關係,不負責勞動事務代理人員的日常管理、聘任考核等日常管理事務。

五、 乙方有如下義務和責任:

⒈應安排專人負責與甲方的'聯絡,辦理有關代理事宜;如需代理第5項內容,應在每月15日前將本月投保增減人員名單書面告知甲方;

⒉負責對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員的日常管理、聘任考核,及時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員的有關材料,以便歸檔;

⒊乙方如工商登記變化或其他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

⒋根據委託代理內容,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⒌乙方如需甲方代理第5項服務內容,應於每年四月中旬向甲方提供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基數,否則以當年最低基數繳納;

⒍乙方在每月20日之前將應繳社保費和服務費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匯入甲方賬戶,逾期視作為自動終止。

六、甲方不負責乙方除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專案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乙方與委託人員或第三方發生與委託事項無關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責任,與甲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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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員在協議期內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協議有效期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協議期滿,

如甲乙雙方無提出異議的則本協議自行順延。

九、 乙方按委託代理專案和人員,以每人每月___元向甲方支付服務費,與應繳社會保險費同時繳清。

十、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 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條款,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聯絡電話:0574-27719391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寧波海曙區碶閘街58號都市仁和4-3 聯絡地址:

E- mai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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