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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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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

社會保險補充協議

乙方(員工):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為乙方統一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乙方出於個人原因,暫不打算購買社會保險。為此,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社會保險繳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申請,甲方同意不強制為乙方在社保機構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甲方每月給予乙方300元的現金補貼。乙方在收取補貼後,將視為甲方已給其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險福利,乙方不得對此提出爭議,並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

二、在工作期間,如有需要,乙方可以書面申請甲方為其辦理社保參保手續。 甲方接到申請後,按照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從社保機構同意受理乙方參保的當月起統一為乙方購買社保,並從社保機構受理乙方參保的當月起停止向乙方發放社保補貼,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乙方負擔的500元。

三、乙方無論是在工作期間還是離職後,如要求甲方為其補辦在乙方工作期間未辦理的社保,乙方需退還已從甲方處領取的全部社保補貼,並按照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應當由其繳納的社保費用,對在補辦社保保險中社保機構按照規定要求繳納的滯納金、手續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對按照規定能夠補辦的社保專案,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費用後,按照規定為乙方補辦社保。乙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還費用的,甲方有權拒絕補辦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對因不能補辦社保專案所導致的利益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效,一旦乙方離職及勞動合同過期,則本補充協議即時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補充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方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乙方處工作,乙方已通知甲方,乙方將統一為其在社保中心購買社會保險,並按照規定由雙方分別繳納參保費用,甲方應負擔的費用由乙方按照規定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因本人在本地區已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暫時未遷入公司。決定在社保遷入公司之前,暫不由乙方統一購買社會保險。

在此情況下,根據甲方書面申請,雙方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經甲方申請,乙方同意不強制為乙方在社保機構統一辦理社會保險。而由甲方自行決定或以個人名義在戶籍所在地參加社保,或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或其他保險。乙方將以社保補貼的形式,每月補貼100元,按月與工資一併發放給甲方。

二、在工作期間,如有需要,甲方可以書面申請乙方為其辦理社保參保手續。

甲方接到申請後,按照當地社保機構的規定,從社保機構同意受理甲方的參保的當月起統一為甲方購買社保,並從社保機構受理甲方的參保當月起停止向甲方發放社保補貼,按規定從甲方工資中代扣代繳應當由甲方負擔的參保費用。

三、甲方無論是在工作期間還是離職後,如要求乙方為其補辦在乙方工作期間未辦理社保的期間的社保,甲方需退還已從乙方處領取的全部社保補貼,並按照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應當由其繳納的社保費用,對在補辦社保保險中社保機構按照規定要求繳納的滯納金全部由甲方負擔。

對按照規定能夠補辦的社保專案,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前款支付的費用後,按照規定為甲方補辦社保。甲方不按前款支付和退還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補辦直至其完全履行止。對因不能補辦社保專案所導致的利益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四、雙方均認識到,由於養老保險是社保專案中的基礎險,如未購買養老保險則無法購買其他險種。在因甲方拒絕統一辦理社保期間,對因發生工傷或非工傷而造成的如在購買社保後應當由社保機構負擔的利益損失部分,由甲方自行全部負擔。

五、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社會保險補充協議 [篇3]

甲方:廣州辛輝煌電動車業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經常居住地:

電話:

甲方與乙方經協商一致,與年月日對於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下稱原合同)作如下補充:

一、 雙方確認,雖經甲方提出並要求乙方在甲方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但乙方不願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和交付社會保險費。

二、 乙方同意,因乙方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任何時候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究甲方的相關責任或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三、 雙方同意,甲方將其依法應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一定比例隨每月工資支付給乙方。無論任何原因導致甲方需為乙方補辦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和社會保險費的,乙方應立即將甲方隨工資發給乙方的社會保險費退還甲方。

四、 原合同的有關規定與本協議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有規定的,按原合同的其他補充協議執行。

五、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按手印):

法人代表(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社會保險補充協議 [篇4]

甲方:XXX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於2017年11月25日在乙方經營地,對雙方已經簽訂的《人力資源服務協議》(合同編號:,以下簡稱“主協議”)做如下補充:

一、 為便於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甲方應於2017年3月12日前向乙方提供5萬元的備用金,備用金用於支付甲方社會保險等費用,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二、 自2017年4月1日起,乙方於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的實際賬單及明細(含甲方應當支付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政府性收費、因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快遞費,以及其他甲方應當承擔的費用),甲方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並於確認後的5日內(最遲於每月的12日)將上月實際賬單中的款項支付至乙方的銀行賬戶,乙方於收到甲方款項後的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

三、 乙方可每月對甲方的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總額進行評估,如乙方認為甲方的當月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總額可能高於甲方提供的備用金數額的,則乙方可向甲方增收備用金。如甲方拒絕,則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如甲方的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月度總額連續3個月低於備用金一萬元以上的,則乙方應降低備用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認,如乙方拒絕,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全額退還甲方備用金。

四、 乙方收到甲方的備用金後,甲方將收據寄存於乙方財務處,由乙方財務代為保管,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收據或加蓋乙方公章的收據影印件。

五、 若備用金金額增加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加蓋乙方公章的新收據影印件,或向甲方提供備用金差額部分的收據;如備用金金額減少的,在乙方向甲方返還相應的金額後,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收據。

六、 甲方未能按照協議約定付款的,乙方可從甲方的備用金中抵扣相應的費用,並有權解除協議。

七、 主協議解除或終止時,在甲乙雙方結清所有費用後7日內,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收據向甲方退還相應的備用金。

八、 本協議作為主協議的附件,本協議與主協議的條款發生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 雙方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十一、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