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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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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

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1

甲方(緩繳單位):

乙方:南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中心

根據《關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申報政策扶持的通知》(寧政發[20xx]22號)檔案精神,甲方經市政府審定,可暫緩繳納年月至年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核准緩繳期間,乙方應保證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繼續享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

經核准緩繳的企業應當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並提供擔保、抵押。緩繳期滿後,甲方應於200 年 月前須應足額補繳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期間社會保險費。

逾期不繳或未足額補繳的,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處理甲方抵押物衝抵應補繳社會保險費,或按《擔保書》承諾內容劃撥保證人銀行帳戶被保證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補繳費以到期日實際結算數為準)以及甲方承擔緩繳期滿後所產生的滯納金費用。

附:(一)《“困難企業”申報扶持政策稽核送達通知書》;

(二)《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擔保書》;

(三)《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抵押合同》。

(四)由智遨泊南京人才網採納並作為正式使用格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2

甲方:

乙方: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山東省《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XX]7號、濟南市《關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勞社字[XX]8號)規定,對經濟南市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局認定並經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就緩繳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事宜與甲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魯勞社[XX]7號、濟勞社字[XX]8號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緩繳的責任和義務。

二、乙方因經營困難,申請緩繳XX年____月至____月社會保險費_____個月。

三、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繳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甲方不計收滯納金。逾期按《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處理。

四、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乙方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積極籌措資金補繳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內,如發生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原因需要辦理減員時,應辦理個案補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減員個案補繳的,補繳緩繳期內及緩繳期前所欠社會保險費時養老保險不加係數、其它險種不再加收滯納金。

五、甲方在乙方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後,應連續計算企業和職工的繳費年限。

六、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擔保或抵押的,超過緩繳期限(遇法律明確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甲方可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法律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處置擔保或抵押財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單位(章): 乙方單位(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