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目的
為及時高效地滿足集團人力資源需求,明確員工錄用標準,規範招聘錄用流程,確保招聘質量,規避招聘風險,控制招聘成本,根據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中心(辦)及各子公司全職員工的內外部招聘,不包含集團及各單位聘請的顧問和其他臨時性職位。合資子公司參照執行。
1.3職責
1.3.1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包括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各子公司行政人事部)牽頭組織,各用人部門參與實施。
1.3.2人力資源中心職責
a) 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是全集團招聘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服務牽頭部門,並且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具體招聘實施工作;
b)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與公司管理要求,對崗位設定、層級對應、職責說明等進行崗位管理與規範;
c)根據年度戰略目標與業務計劃實施進度,編制全集團年度招聘計劃,並嚴格控編;
d)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全方位招聘渠道,並培育戰略合作伙伴;
e) 實施許可權範圍內具體招聘工作,確保人員供給;
f)發揮人力資源專業價值,為用人部門提供用人意見與建議。
1.3.3子公司行政人事部職責
a) 稽核本公司內部崗位設定合理性,及時優化編制,確保年度編制與預算控制; b)組織本公司內部招聘需求調查,並編制本公司年度人員招聘計劃;
c)組織實施許可權內人員的招聘工作,確保人員供給;
d) 協助集團人力資源中完成相應-招聘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1.3.4用人部門職責
a) 提交經稽核的人員需求表,並確定招聘崗位的崗位職責要求;
c) 參與人員面試,並對擬面試人選實施評價。
1.4招聘原則
1.4.1內部優先原則:對公司內部符合招聘職位要求及表現優秀的合適員工,將優先給予考核選拔晉升,內部招聘無法滿足的崗位需求再考慮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1.4.2公正與公開原則:在招聘考核過程中,堅持招聘計劃和空缺崗位公開,考核程式及崗位要求公開,考核標準及考核程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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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鴻集團公司·招聘管理制度 版本編號:第2版 共7頁
1.4.3迴避原則:面試考核人員與應聘者無任何關係。遇到同學、朋友等關係較近的人員來公司應聘時,當事人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面試或影響面試人正常工作。有內部推薦時應主動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申報,由公司決定聘用與否。
堅持親屬迴避原則,為防止裙帶關係的滋生,一般員工兩代以內的直系親屬、管理幹部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和兩代以內的旁系親屬應執行迴避制度,不允許在同公司工作或存在直接領導關係。
1.4.4人崗匹配原則:堅持寧缺毋濫,選擇符合公司文化、價值觀及崗位要求的人員,堅持選擇最適合的而非最好的。
1.4.5禁止招聘下列人員:
a) 年齡不滿18週歲者;
b) 因嚴重違反制度或違法,被前任公司除名者;
c) 被法院判刑或因案涉訟未決及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法律法規者;
d) 曾在本集團及各子公司被辭退或開除者;
e) 有隱瞞欺騙造假等不誠信行為者;
f) 有不良社會習氣者(如吸毒、紋身等);
g) 患有精神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者,以及身體檢查經認定不合格者;
h) 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者。
1.5招聘依據
1.5.1依據經公司批准的年度崗位人員編制,結合集團現狀和發展需要,實施招聘工作。
1.5.2根據優勝劣汰的原則,部門分管領導(含)以上可提交替換崗位招聘需求,招聘新員工入職試用,根據新老人員績效考核情況擇優續用,此人員更替期為兩個月。
2.招聘實施
2.1招聘需求的來源與評估
2.1.1 需求來源
a) 編制內員工離職造成缺編需要補充;
b) 因業務發展擴大崗位或人員編制;
c) 為適應經營發展的需要,進行管理和技術的儲備;
d) 其他經公司特批的需求。
2.1.2 需求評估:
招聘需求產生後,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中心或子公司行政人事部需共同進行深入評估,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人員招聘。若評估後仍不能滿足用人需求時,可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招聘需求;
具體評估事項如下:
a) 是否可以通過對本部門人員的整合,或知識技能的訓練來滿足人力需求;
b) 是否可以通過對本部門內部崗位職能的整合來滿足人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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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是否可以通過對技術革新、流程改造、工作方法的改進來滿足人力的需求。
2.2招聘需求申請和批准步驟
2.2.1年度人員需求:各部門根據年度集團及各子公司整體經營計劃及本部門工作計劃,評估本部門各職位,擬定人員需求計劃,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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