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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工作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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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居委工作例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倡導居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基層民主建設的發展,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之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是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居委會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居民公約,對轄區內的公共事務進行議事、聽證、決策、協調、服務和監督評議活動。

第三條 居委會接受街道辦事處對居委會工作的指導、支援和幫助,並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經居住本社群的居民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居委會設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綜治委員會、民政救助委員會、文教衛生委員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社群事務管理委員會等6個專業委員會。居委會成員兼任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各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由3-5名委員組成,其委員應經居民會議確認。

第三章 職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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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

(二)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居民爭創文明市民,提高居民素質;

(三)辦理本社群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公共服務;

(四)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政府做好公共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循序、社會救助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六)密切聯絡居民,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七)根據社群實際,制定居委會三年工作規劃和年度實事計劃;

(八)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教育督促居民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九)協調社工站與居民的關係,支援社群站開展工作,評議社工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評議街道辦事處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任務: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做好居民信訪接待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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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與居民矛盾的調解、社群單位與居民之間的糾紛協調;

3、分析社群成員之間不協調的因素及產生問題的主、客觀的原因;

4、瞭解和掌握社群內不穩定的各種因素;

5、協助樓道組長抓好民事糾紛的調解,防止出現矛盾激化事件。

(二)司法綜治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負責社群治安的日常工作,結合治安防範管理的實際,制定工作計劃,落實治安綜合治理;

2、分析社群治安狀況,對社群成員反映的治安問題及發生突發性事件或暴-力事件向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措施;

3、組織各類社群成員開展日防、夜防工作,組織志願者聯防隊伍;監督物業公司社群保安工作;

4、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

5、配合社群民警與社工做好社群流出人口和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暫住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文教衛生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利用社群資源,組織社群居民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文化體育活動,提高廣大社群居民的文化素質,營造溫馨祥和的社群氛圍;

2、配合社群工作站開展社群教育,提高市民素質;

3、進行各類健康教育宣傳活動,培育居民良好的衛生、生活習慣;

4、組織群眾搞好社群環境衛生,配合物業公司專業管理人員實現垃圾分類,保持樓道內外及外環境整潔衛生;

5、經常檢查社群衛生,協助專業部門整潔社群環境,搞好社群內公 3

益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持其清潔美化;

6、監督指導物業,管理日常衛生和綠化管理工作;

(四)老齡

工作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宣傳有關方針、政策,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熱心為老年人服務,幫助解決特困、獨居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實際問題;

3、組織和發動老年人蔘加社群各類文化、體育活動;

4、建立和完善社群老齡群團組織及為老服務網路,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5、舉辦老齡人的各類社群公共事業;

6、管理新民茶室、體育設施、圖書館、牌室;

(五)社群事務管理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協調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居民區重大事務調查和論證;

3、居民公約的`研究和調研;

4、代表大多數居民利益,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

5、涉及大多數居民利益事情舉辦聽證會;

6、制定居委會內實事工程或年內居委必定要完成的事項;

7、幫助居民解決各種生活困難,提供各種利民、便民服務;

(六)民政救助委員會職責與任務:

1、宣傳民政福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掌握轄區內各類困難人員和優撫 4

物件的基本情況;

2、整合社群資源,籌集幫困資金和物資,及時開展扶貧幫困和擁軍優屬工作;

3、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評議小組,定期召開救助評審會。

4、協助社工站做好本社群低保居民申請領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調查、核實、張榜公佈工作。

5、對社會救濟物件、殘疾人、“低保”物件做到經常看望,對生活有困難的組織單位和居民群眾開展包戶服務,為他們排憂解難。

第八條 居民小組長協助居委會及其專業委員會開展居民自治活動;發動居民自願訂立小組公約,並督促居民自覺履行。

第四章 居民會議

第九條 居民會議是居民在社群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形式。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舉、撤換居委會成員;

(二)制訂、修改居民公約或居民自治章程,並督促居民自覺履行;居民公約和居民自治章程對全體居民具有約束力;

(三)討論、決定居委會提請的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居民會議的決定對全體居民具有約束力;

(四)討論、決定居委會三年工作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聽取、審議居委會的工作報告及資金籌集、收支的情況報告,評議、監督居委會成員的工作;

第十條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18周以上的居民,或每戶派1名代表,

或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3名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居民會議由居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

居民會議應當由全體18週歲以上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二條 居委會應當於居民會議召開一週前通知全體18週歲以上的居民、或戶代表、或居民代表,並應當同時向社群黨組織通報。 居民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 居民會議作出決定,必須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知。

第五章 居民代表

第十四條 居民代表是指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每個居民小組推選1-2名代表,超過30戶的可適當增加代表名額。居民代表與居委會同屆換屆選舉,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居民代表應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居民擔任。其中在職人員一般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第十六條 居民代表應積極協助居委會及居民區內其他公益組織開展居民自治活動。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例會制度。

居委會及各專業委員會每月應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居委會工作例會由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請假的,可委託副主任或委員召集和主持。各專業委員會工作例會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或委員召集和主持。

工作例會主要討論居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處理的途徑和辦法;傳達和佈置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意見;彙報和檢查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情況等。

工作例會討論和決定事項應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召開工作例會可邀請居民小組長、社工列席。工作例會應做好記錄。

(二)值班接待制度。

居委會應安排好每週一到週日值班接待,並公佈接待人員、時間、地點。

居委會值班接待人員可以由居委會成員,每天值班接待人員不得少於1人。值班接待人員應按時到崗,不脫崗,不在值班時間做與值班不相干的事情;耐心細緻接待居民群眾來訪、來電,並做好記錄;對值班時間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按街道辦事處的預案程式辦理。

(三)聯絡居民制度。

除了居民會議、工作例會等形式保持與居民的聯絡外,居委會成員應會同社群黨組織專職人員、社工分塊負責定期與居民-聯絡,並做好記錄。

(四)居務公開制定。

居委會應實行居務公開,便於居民的聯絡和監督。公開告知的內容包

括居委會職責任務、成員分工、為民服務專案、接待時間、經費收支情況等。

居委會每年要定期定時召開居民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居民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公章管理制度。

居委會的公章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權委託他人保管。 居委會公章應依據法規規定在居委會職責範圍內使用;為做好用印登記,註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和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

居委會公章銷燬、換新或變更,均應通過街道辦事處統一辦理。

(六)財物管理制度。

居委會與社工站合署辦公,共同使用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街道辦事處為之配置的有關物品、下撥的相關經費,居委會及社工站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對配置的房屋不得隨意變更用途。

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解決;調整統籌辦公用房、居民活動用房,應事先徵得居委會同意。

居委會對添置、自制、調撥、受贈、報損的物品應建立管理臺帳,由居委會主任保管,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點,做到帳物相符。居委會換屆時辦理移交手續。

居委會經費包括街道辦事處撥付的辦公經費、活動經費以及受委託向居民、單位收取或自願籌集、受贈用於公益事業的費用等。

街道辦事處下設社群總站,對各居委會分設經費帳號,登記造冊。居

委會經費使用開支按有關預算規定辦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對非兼任社工的居委會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適當給予工作補貼。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