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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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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開展“六五”普法學法、用法活動,緊貼建設法治總體目標,堅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不斷推進教育法制工作的深入開展,為進一步提升長湖學校教育發展水平和層次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制訂工作制度如下:

法制工作例會制度

一、在校“六·五”普法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規劃,定期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落實“六·五”普法工作。

三、安排好“六·五”普法工作中的法制報告,講座、演講、調研、研討、評估等具體活動。

四、在校普法領導小組指導下加強督查工作,做好有關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加強法制副校長,法制班主任工作網路的聯絡。

六、為全面建設“法制校園”安全文明校園,配合相關部門積極整治校外周邊環境,建立和諧的教育環境努力工作。

法制工作例會制度 [篇2]

一、例會組織

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例會由市司法局分管律師、公證工作的領導召集,公證處、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證員、執業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律師股股長、法律援助股股長參加。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例會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具體時間一般為逢雙月的最後一週的星期五下午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例會由市司法局公律股負責籌備。

二、例會任務

1、組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檔案和工作安排部署。

2、分析研究新形勢下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探索法律服務工作的新路子、新領域。

3、分析研究新形勢下提升公證影響力和開拓公證業務領域的對策、途徑。

4、總結交流公證處、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規章制度、誠信制度、執業紀律、職業道德、結對共建活動的落實情況和法律服務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5、市司法局領導點評公證處、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上階段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階段的工作。

三、例會紀律

1、認真聽取會議內容,專心學習相關知識,做好學習筆記。

2、應參會人員要按時參加會議,不得遲到早退,無特殊情況必須到會,不得代會,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會議者要提前向市司法局分管領導請假。

法制工作例會制度 [篇3]

蓬溪縣公安局交-警(試行)

第一條 為完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執法活動中的失誤和偏差,切實提高執法質量,推進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建設,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法制員工作制度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制員是對主要執法環節和重點執法行為履行指導、稽核職責的人民警-察,是本部門執法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第三條 大隊設專職法制員1至2名,各中隊及車管所設兼職法制員1名。

第四條 法制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政治思想過硬,作風紮實,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二)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秉公執法、勤奮敬業、為警清廉、原則性強,在群眾中具有較高威信;(三)有二年以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熟練掌握與本單位公安交-警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以及與工作有關的法律文書的使用和製作;(四)具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能夠獨立辦案和指導他人辦案,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 兼職法制員履行下列職責:(一)對本單位辦理的行政、刑事案件的下列環節履行稽核職責:1、對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實施合法性稽核;2、對案件辦理過程實施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執法問題,並提出建議;3、對案件處罰(簡易程式除

外)或處理決定,從事實、證據、適用程式和法律法規、處罰輕重等方面進行稽核。(二)對本單位收費實施合法性審查。(三)對交通民警執法不作為、濫作為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提出予以糾正的意見和建議。(四)參與本單位疑難案件研究和法律諮詢服務,依據法律法規提出意見,供領導參考。(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職法制員除履行兼職法制員的職責外,還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本單位各類案件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工作;(二)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組織實施本單位考核;(三)對本單位發生執法過錯的人員追究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四)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學習與培訓。

第六條 法制員對案件相關環節進行合法性稽核,應填制案件稽核意見表,提出稽核意見和建議,分管領導簽字後採納併入卷;未填制案件稽核意見表或未簽署意見和建議,其對案件的稽核不被採納,分管領導不予審批。

第七條 對發現的違法履行職責行為,法制員應填制糾正違法行為意見書,提出糾正意見。意見書經分管領導審批和有關責任人簽字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法制員及分管領導。

第八條 法制員參與本單位疑難案件研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應記錄備查。

第九條 執法民警應向法制員提供真實、全面的稽核材料,

執法民警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稽核材料或弄虛作假,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該民警承擔責任;大隊、中隊領導應支援法制員的工作,因領導不採納法制員正確建議而造成執法過錯,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因法制員工作疏忽、稽核不細、把關不嚴,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執法問題而造成執法過錯,法制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法制員因休息、出差或其他事由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代其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建立法制員工作例會制度,會議由大隊法宣中隊召集,分管領導和全體法制員參加。法制員例會的主要內容是:

(一) 案件受理、立案、處理情況;(二) 辦理案件及其他執法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 糾正錯誤執法行為情況;(四) 法制員履行職責的其他情況。大隊每季度召開一次法制員工作例會,必要時,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對嚴格履行職責、忠於職守,有力促進執法質量提高的法制員,大隊將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大隊將本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範圍,對法制員的設定、職責履行和因不採納法制員正確建議而造成執法問題、不如實向法制員提供有關材料等情況列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一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