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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從業資格保險經紀人備考: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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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從業資格保險經紀人備考: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徵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投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保險人負有危險負擔的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合同到期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合同之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因此該合同為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

保險合同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給付義務,由於當事人各方均負給付義務,因而既是雙務合同,亦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不得為無償合同,是由保險制度之特性所決定的,保險制度乃危險共同團體共同承擔風險的`制度,因而保險合同中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並非絕對自由,若保險合同得為無償,則危險共同團體籌集資金不足,最終會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保險合同不得以無償形式訂立。

 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由此看來,我國《保險法》確定保險合同屬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的合同

因保險的宗旨在於互助共濟,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客體通常為投保人掌握,保險人對於保險客體的狀況往往較難詳細調查,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決定其所負擔的責任.此外,保險事故發生與否與投保人是否竭盡保險義務密切相關,所以,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高於一般合同。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給付義務,取決於合同成立後偶然事件的發生.保險合同的目的在於使保險人在特定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種。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稱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擬好合同條款,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考慮訂立或不訂立,對合同條款的內容沒有太大的協商餘地,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及費率是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或保險人擬定並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除特殊險種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須接受這些基本條款,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是由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所決定的,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越來越複雜,同時保險人每年簽發的保險合同數以千萬計,因而不得不簡化手續,使保險合同逐漸走向技術化,定型化和標準化.正是由於保險合同附合性的特徵,因而需適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