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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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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單位(甲方):惠州市南都畫家村投資有限公司 被徵地單位(乙方):汝湖鎮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組余月平

土地徵收補償合同書

根據惠州市及惠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徵收位於汝湖鎮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組余月平的部分集體土地,作為南都畫家村建設專案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如下:

一、徵收土地面積 徵收土地面積為 畝。

二、土地徵地補償:按《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17]149號)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設施不另行補償。

四、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10日內,甲方將土地徵收補償款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小寫: )一次性付給乙方。

2、乙方與第三人之間對被徵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關係並涉及補償的,由乙方與第三人協商解決。

3、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得將已徵土地與他人簽訂任何轉讓、出租、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原乙方與他人簽訂的任何出租、轉讓、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自然終止。

4、乙方應於收到土地徵收補償款後3天內,清理被徵收土地場,將被徵收土地交付給甲方。如出現土地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現象,由乙方負責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報國土備案),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名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簽字: 籤 字:

二O一二年 月 日於石坳村

土地徵收補償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現就徵用乙方位於: 面積為 畝的農田事宜,達成如下徵地補償協議:

一、徵用土地面積,該土地面積為 畝。

二、徵用土地用途,該土地用於:

三、徵地補償標準及付款方式:

1、徵地補償標準按 元\畝的徵地補償標準計算,共計徵地補償款 萬元,樹木補償款總計 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天內,甲方將徵地補償款 萬元一次性付清給乙方。

3、本協議簽訂後所有權歸 所有,不因國家土地政策改變而改變所有權,不因 換屆而改變所有權。

4、今後因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該土地徵地補償上升,將不再另行補償,遵照本協議執行。

四、簽訂合同後,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該用地,如發現

甲方把該土地他用或簽訂協議後一年內沒有開工建設可以無條件收回。簽訂協議一年內乙方不得將土地挪作他用。

五、本協議一式五份。

六、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後再作補充。

甲方:

乙方:

協議簽訂時間:(蓋章)(蓋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