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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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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條件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一年以內,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請並不再申請該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裝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經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5、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6、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7、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按相關法律規定,提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二、提取程式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三份),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

2、所在單位稽核:

職工所在單位收到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後,對職工身份是否真實、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是否正確、提取條件是否具備、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籤注意見、加蓋公章,同時為提取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書》(一式四聯)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鑑。

3、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稽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稽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三、提取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登出。

2、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登出。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費。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家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6、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登出。

7、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額不超過貸款本息餘額,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登出。

8、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與家庭工資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不登出。

9、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登出。

四、支付方式

1、購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轉入出售房屋的房地產公司賬戶。

2、購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3、用於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劃入貸款銀行賬戶。

4、離、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造成家庭困難的,可視支取人情況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

(1)購買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規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③所購房屋的不動產發票;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2)購買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價表、審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購房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3)購買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③產權轉移受理單;

④產權轉移契稅完稅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4)購買自住拍賣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拍賣成交確認書;

③購房發票或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5)參加集資建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單位與建設開發部門的集資建房協議書或合同;

③單位出據的集資住房證明(註明集資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樓層、面積、單價、總價等詳細情況);

④交納集資款收據;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⑤建房合同或協議書;

⑥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

⑧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所有權證》;

③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縣級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鑑定證明;

⑤施工單位施工許可證;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協議書;

⑦工程預(決)算書;

⑧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⑨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8)動拆遷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拆遷回遷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支付房款的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2、職工離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證;

(2)退休、離休證明。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鑑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7、職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戶口登出證明(登出原因為"出國定居");

(3)本人不能親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簽字的提取委託書;

(4)本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委託提取證明;

(5)受委託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8、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9、當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證;

(2)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4)房租交款憑證。

(5)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證明或登出戶口證明;

(2)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3)提取人與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關係證明;

(4)合法繼承人多人委託一人提取時,還應提供其他繼承人的公證委託證明;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贈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2]

第四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的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並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一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

(四)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

(六)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八)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的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為發生一年以內的;住房建設週期兩年以上的,可以寬限至兩年。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需支付房租的。

(五) 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六)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辦理非銷戶提取的,提取後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應保留一定餘額。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3]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並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賬戶)封存滿一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

(四)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七)異地調動的。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4]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 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的; 提取憑證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

內蒙古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1、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住房公積金必須連續交夠6個月,如果中間有中斷,從續交後開始計算;

2、有購房合同或產權證書;

3、如果是租房,有正式的租房合同。

至於手續,你到公積金所在銀行或者打該銀行的客服具體的問問吧。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的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並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一年後仍未重新就業的。

(四)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

(六)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的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為發生一年以內的;住房建設週期兩年以上的,可以寬限至兩年。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需支付房租的。

(五)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六)職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登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般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辦理非銷戶提取的,提取後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應保留一定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