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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生活經驗 閱讀(2.75W)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上海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2.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上海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篇2]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

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作以下規定。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二、辦理提取的程式

(一)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當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

(二)單位核實並出具證明。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儲存餘額是否正確、

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單位核實正確後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

(三)職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款證明等;

(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稽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並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檔案不全,允許申請補齊;

申請條件具備,情況正確,身份屬實的,作出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到銀行支付手續;不具備條件,

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受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持有準予提取決定

以及儲存餘額證明檔案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六)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支取申請,逾期不再辦理。

具體的申請和諮詢網址:

龍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在本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的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委託人)發放住房公積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貸款擔保可分別採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也可以同時並用以上三種擔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房改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借款合同。銀行房貸部(以下簡稱貸款人)接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相關手續,並負責發放和回收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委託人處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幹部職工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有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幹部職工。

第六條 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及住房公積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

四、有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0%以上的首付款;

五、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作保證人;

六、有按規定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七、借款人必須是自住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

八、借款期內、借款人及其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不得支取,但可以用於一次性還清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程式

第七條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管理部或委託銀行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一式二份,並同時向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居民身份或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合法的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協議或其他批准檔案;

四、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五、借款人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八條 委託人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貸款的可行性進行稽核。委託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檔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作出是否貸款的答覆。

第九條 委託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及相關手續。

第十條 經委託人同意發放的貸款,辦妥有關手續後,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劃款:

一、直接劃款。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款項直接劃入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帳戶內。

二、專項劃款。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帳戶內。

委託人可根據借款的具體種類、金額、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採取其中一種劃款方式。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最高為所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的70%。市本級,新羅區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含15萬元),永定縣、漳平市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上杭縣最高不超過8萬元(含8萬元),武平縣、長汀縣、連城縣最高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

具體的申請和諮詢網址: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最長一般為從借款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市本級、新羅區、永定縣、漳平市最長年限不超過20年(含20年),上杭縣最長年限不超過15(含15年),武平縣、長汀縣、連城縣最長年限不超過10年(含10年)。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等擔保方式。

委託人可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採用上述一種或同時採用幾種貸款擔保方式。

在貸款期間,經委託人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

第十五條 抵押

抵押貸款指貸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經委託人認可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財產作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一、貸款的抵押必須是委託人認可的,能夠進行抵押登記的借款人所購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

二、抵押物價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場成交價或評估確定。需要評估的抵押物其評估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三、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四、貸款人與抵押人簽定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負責。

五、抵押權設立後,所有能夠證明抵押權屬的證明檔案(原件),均應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貸款人收到上述檔案後,應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證明。

六、抵押人對設立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間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委託人和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七、對設立的抵押物,在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未經委託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重複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八、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抵押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解除抵押權。

第十六條 質押

質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一、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單位定期存單、個人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可以作為質物。

二、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不得動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四、質押期間,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於還款日期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一)到期兌現用於提前清償貸款;

(二)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三)用委託人或貸款人認可的等額債券,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五、質押期內,出質人對於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十七條 保證

保證貸款指委託人以借款人提供的、委託人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有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一、保證人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有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證人應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期間,保證人如發生變更、撤銷或破產等,借款人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委託人及貸款人。保證合同項下的人全部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對保證人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若委託人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後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委託人所接受的保證人。

四、以保證方式發放的貸款,具體規定如下:

市本級以保證方式發放的貸款,額度最高3萬元(含3萬元),期限最長5年。擔保方式:一個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擔保加單位承諾保證。

新羅區、永定縣、上杭縣、漳平市以保證方式發放的貸款,額度最高5萬元(含5萬元),期限最長為8年。擔保方式:3萬元以下的保證貸款由一個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擔保加單位承諾保證,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保證貸款由兩個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擔保加單位承諾保證。

武平縣、長汀縣、連城縣以保證方式發放的貸款,額度最高4萬元(含4萬元),期限最長8年。擔保方式:2萬元以下的保證貸款由一個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擔保加單位承諾保證,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保證貸款由兩個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擔保加單位承諾保證。

借款人為機關、行政單位的,單位只作工資代扣承諾。擔保人必須是與借款人在同區域(縣級範圍)內的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凡是超過以保證方式發放的最高額度的貸款必須進行房產抵押。以保證方式發放貸款的最高額度和最長年限必須遵循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前款規定。

五、保證人在保證期間,不得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用住房公積金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保證人有責任監督借款人的借款資金用途,確保借款人按合同約定,專款專用。 具體的申請和諮詢網址:

第二條

:龍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二)

__第十八條 抵押加保證

抵押加保證貸款指委託人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購現房或期房作抵押,加售房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一、保證人必須是借款人所購住房的開發商或售房單位。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證提供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三、採用本貸款擔保方式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同時簽訂借款合同。

第六章 公證與保險

第十九條 用財產作抵押的,須辦理抵押財產保險。有關保險手續借款人可到委託人認定保險公司或銀行辦理,在保險單中註明委託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並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委託人指定的帳戶。該保險賠償金有幾種處理方法可供選擇:提前清償貸款;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繼續用於質押;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抵押期間,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二十一條 保險期間,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重新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並辦理保險手續。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要求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必須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過半後提出申請,經委託人或貸款人同意後提前還貸。凡期限未過半的,借款人不得提前還貸。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由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擔保合同的,應事先徵得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或其監護人在借款人財產範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條 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時,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新的保證人,經委託人同意後,重新簽訂保證合同。未經貸款人同意,原保證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在30日內將用於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隨即終止。

第九章 債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將設定抵押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租、出售、轉讓、饋贈或重複抵押;

(四)拒絕或阻撓委託人或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提供虛假檔案、資料、造成貸款損失;

(六)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

(七)與其他法人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委託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八)抽逃、隱匿、私分、違法出證、不合理抵價變賣財產、危害貸款安全;

(九)在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債權,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應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三)按規定處於罰息;

(四)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七)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第三十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應當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追索應償還的部分;其價款超過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應將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一條 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貸款調查人員必須認真做好調查工作,如實反映調查和資料收集情況;貸款稽核和審批人員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稽核和審批工作。凡是調查失真,沒有按本辦法規定稽核和審批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