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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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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時間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施行時間的規定。


法律的實施時間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佈是指法律的制定機關將通過的法律向社會予以公告,讓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開始施行,開始對社會行為具有約束力。一般法律通過後都會在當日公佈。但法律從何時開始生效,是要根據法律的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通常有三種生效方式。第一種是法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集會***示威法等;第二種是法律公佈後,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施行,法律中明確規定生效施行的具體日期。我國的法律多數採取這種方式;第三種法律公佈後先試行或者暫行,而後由制定機關加以修改補充,再通過為正式法律,公佈施行。在試行或者暫行期間,也有約束力。如1982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勞動合同法採取第二種方式。本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樣,從本法通過到施行,大約有半年的宣傳學習時間。勞動合同法是一部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的保護,關係到廣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用工。可以說是一部全社會都關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夠的時間讓大家學習、瞭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傳和學習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勞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自1995年頒佈勞動法之後制定實施的第一部勞動單行法,在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不言而喻,它的頒行承載著推動中國勞動力市場良性運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調解勞資關係,建立勞資兩利的社會主義勞動***保障的重大使命。但是,要將這份深沉的期待變為現實,仍有許多已知和未知的制約因素,需要我們預先思謀,積極防範或著力克服。

規範勞動關係的源頭之法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迅速,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提高,為全世界所矚目。但是,我們為此付出的代價也極其沉重,環境的破壞,江河的汙染,土地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的嚴重消耗,還有廣大勞動者血汗的付出。在這些代價中,有些是合理的,或者是難以避免的,而有些是不合理的,是可以避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就是屬於不合理的一類。

從某種程度上講,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是以過度壓榨勞動者的勞動而取得的。在國家科技教育投入和企業自身研發投入長期處於低水平的情況下,經濟還能高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於過分忽視勞動者權益,人為壓低勞動力價格。眾所周知,我們在建立市場經濟的努力中,一直很關注招商引資,關注企業產權的保護,關心GDP的增長,但對於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保護卻關注不夠。於是,伴隨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財富的增長,一方面中國的富豪階層以神奇般的速度茁壯成長,另一方面勞動者處境艱難,做工時間超長,勞動強度太大,報酬很低還屢遭拖欠,工作環境惡劣,沒有權益保障。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源頭。進入市場經濟以後,資本、管理、勞動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體和社會利益,勞動和資本成為當前中國最主要的兩大社會經濟力量。長期以來,勞動合同這道“護身符”的缺失,導致了企業隨意加班、拖欠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行其道。從近兩年的調查資料看,私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大量不籤合同的“地下工人”遠離了社會的保護。合理的市場經濟要有法律保障,要立規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實施,順應了中國勞動關係急需法律規範的迫切要求。

有亮點也有隱憂

與同類法規相比,歷經兩年修改、先後四次審議最終出臺的《勞動合同法》,體現了立法者希望通過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長期化的導向,來規制目前短期勞動合同氾濫的現象,儘可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規定不籤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隨意約定高額違約金無效,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工資約定應有“水漲船高”機制,患病非因工負傷要有相應待遇,單位違法解約要給雙倍賠償等等,都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弱者的立法旨趣。該法兩個最值得驕傲的亮點,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法律的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經濟補償約束用人單位隨意解約的行為,這是值得稱道的,也是公平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在內容規定上也存在著漏洞。上述兩個亮點都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排除在外。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僅僅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更不用擔心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存在“一定工作任務”這一模糊性規定,估計會使大量的用人單位因此投機取巧,招聘新員工時普遍採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勞動合同法》的糾偏效應將會大打折扣,扶助弱者的光輝將無法普照,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留下的一大隱憂。

指出這一隱憂,並非是杞人憂天,因為事實最能教育人們。眾所周知,就在2007年最後一個季度,當聽到全國人大棠委會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的訊息之後,許多用人單位便開始了為期幾個月、涉及許多待崗員工的“突擊裁人”計劃,展開了迫使員工“集體辭職”、新籤勞動合同的“換約”運動。這類事實說明,在資本趨利的本性面前,法律條文留下的任何紕漏,都會被投機鑽營者大肆利用,從而把法制的權威化解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