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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怎麼算

合同協議 閱讀(1.36W)

簽訂勞動合同都有它的起始時間。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勞動合同起始時間資料,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怎麼算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時間。一旦雙方就合同的起始時間作出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應當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應當先訂立勞動合同,再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上填寫的日期晚於實際履行時間,對員工有什麼利害關係呢?這是用人單位沒依法辦理招工登記手續,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設下的陷阱。員工要引起警惕。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改正錯誤,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改正錯誤的,員工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件事發生的60天內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實際履行時間、具體簽定時間的關係?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時間往往不一致,有可能早於或者晚於實際履行時間。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早於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時間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雙方勞動關係起始時間是實際履行時間。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晚於勞動合同實際履行時間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就超過部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與具體簽定時間往往也是不一致的,如果具體簽定時間晚於書面記載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應當在向用人單位瞭解情況以後,決定是否簽署。根據上海市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半年了,我有個問題想與大家請教一下:有個女孩05年就來到一家醫院工作,想著有機會成為正式護士,每月僅拿最低工資標準從事護士工作。醫院直至08年6月也未與該女孩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該法已經給醫院充足改正錯誤的時間,但醫院拒不改正,所以我認為女孩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內容要求醫院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且同工同酬,補繳社會保險。 請問:上述認定的期間,有道理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司法解釋,或案例。二、現在的市級醫院到底什麼性質,這種事業單位有沒有集體勞動合同,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嗎?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怎麼算

單位未籤合同的情況出現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根據法不咎既往的法律原則,不適用後來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你要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你可以要求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2008.1.1簽了一年,2009.1.1續簽一年,到2010.1.1如果雙方願意續簽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單位要提前30天通知嗎?

問:你好! 我與原公司的合同在08年12月底到期,但公司今天通知我,將不再與我續簽合同,並賠償我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我對此有些不明白,特來諮詢:1、合同期為12月底,公司是否應該在11月底前通知(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若公司未按規定及時通知,是否可視公司違法並要求賠償呢?2、我進原公司是02年8月,至今已6年多了,那麼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是否應該是6個半月),公司的計算方法是否有錯?3、即使公司與我不再續簽合同,那麼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是否也應該發給我呢?4、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是否簡單的計算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還是一個月的總額工資(公司的工資標準分為基本工資+全勤+一般加班+雙休加班)?5、是否還有其它的事項,我沒有想到,但請律師給予提醒,謝謝!

答: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麼公司只提前一週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你雖然在該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後,公司只須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六個半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最後,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約,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都應該發給你。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與合同起始時間不一致行不行

1、具體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只要你在該單位工作滿10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十年可不是從08年才開始算的。所以你的同事已經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

2、根據95年1月開始實行的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齊1999年至2005年的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