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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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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進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試點,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全國陸續開始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但受制於多方面因素,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並不理想。特別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質量低下等問題突出,直接影響了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和勞動關係的***發展。因此,專門就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立法刻不容緩。

勞動合同法全文(1995年1月1日施行)

實際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國家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就已經啟動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程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準備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查的時候卻被暫時擱置。其原因主要是當時中央提出到20世紀末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諸如就業、社會保險等配套法律尚未啟動立法,單獨制定《勞動合同法》存在銜接問題,即使制定《勞動合同法》,其所產生的實際效應也未必理想。因此,直到2004年底,《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啟動。

重新起草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棠委會審議,並於2006年3月2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結果社會反響十分強烈,全國人大棠委會收到的反饋意見達19萬條之多。

我國出臺《物權法》的時候,就曾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審議七次才通過,但是這部關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開徵求意見的時候,也只收到1萬多條反饋意見。《勞動合同法》不但創造了收集意見之多的紀錄,其各方陣營對抗之激烈、立場對峙之鮮明、意見對立之清晰,也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僅因為這部法律與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更反映出勞動合同制度亟須通過法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的現實需要。

其中,最為集中和激烈的爭議莫過於立法宗旨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這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現實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所以從構建***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最終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經過了四次審議之後,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提交到全國人大棠委會進行表決,當天參加表決的146人中有145人投了贊成票。儘管波折重重,《勞動合同法》最終還是以高票率獲得通過。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有著密切的關係。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宣傳《勞動合同法》的言論,其中難免會有不正確的說法,可能誤導大眾。比如,有人說出臺了一部新的《勞動法》,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而有人說出臺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勞動法》是於1994年出臺的,是勞動領域裡的'基本法,它不會被《勞動合同法》所取代,而且這部法律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勞動法》一說。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呢?從學理上講,《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一個子法。

為什麼有“出臺了一部新的《勞動合同法》”這樣錯誤的說法呢?是因為國家在出臺《勞動法》之後,並沒有及時出臺《勞動合同法》。為了調整各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各地政府部門都紛紛採用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方式,來制定本地區調整勞動關係的相關政策檔案。比如說上海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有《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深圳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動管理規定》……這些地方性的法規或規章,都是行使《勞動合同法》職能的臨時性規定,並不能算做《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後,這些地方性的規定都將統統廢止,因為它們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了。正因為在此之前有這些地方性規定的存在,有人將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視為新的勞動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雖然《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調整勞動關係的具體細則實施起來會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勞動合同法》本身並不存在新舊,因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勞動法》是勞動領域裡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裡的一個整體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另外,《就業促進法》已經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與《勞動合同法》同時正式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也於2007年8月由全國人大棠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已經起草兩三年了,不過現在還沒有提交到全國人大棠委會。

最近,國家勞動部又啟動了《工資法》的立法程式。可見,最近幾年,勞動領域裡的立法會越來越多,而且這些法律與我們每個人和每個用人單位都息息相關。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有衝突。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在實際操作當中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那就不應該有衝突。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只是學理上的一種說法,當初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的時候,在(草案)條款裡確實有這樣一句話:“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但是正式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這句話。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係呢?在《勞動合同法》正式通過後的當天,全國人大棠委會召開了新聞釋出會,會上就有記者提出過類似的問題,得到的回答是,《勞動法》是全國人大棠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棠委會討論通過的一部法律。

這個說法對《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操作有什麼意義呢?雖然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者都是全國人大棠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律衝突,就應該採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衝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動法》的相關條款。

舉例說明,《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關於“員工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但是兩者的規定截然不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這個條款,一個員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願意續簽合同,而用人單位並沒有問勞動者要續多長時間,勞動者本人也沒有提出來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其簽訂一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