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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9篇

合同協議 閱讀(2.11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除租賃合同9篇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機械型號、名稱等資訊)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現三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1、上述融資租賃合同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後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甲方權利及義務: 乙方權利及義務:

丙方的權利義務:

3、任何一方不履行該協議,應向所有守約方支付元作為違約金;

4、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 月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20xx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本來打算自己經營麵包房的,可是由於資金等原因,無法經營。於是沈女士就將該門面房先出租給俞先生,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約定,沈女士將其所有的一套門面房出租給俞先生,租期為三年,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4日止,月租金為9000元。20xx年8月,該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俞先生打算繼續租賃,沈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並沒有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20xx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給俞先生的門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與俞先生之間的租賃關係,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xx年1月1日起至交付門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認為雙方對給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確約定,按照慣例是每年年底給付上年租金。對於20xx年的租金,其應在20xx年年底前給付,現在還未到給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賃關係,支付租金是沒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雙方協商不成,無奈之下沈女士起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與俞先生之間的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作為承租人的俞先生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且沈女士對此沒有提出異議,雖根據法律規定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而且雙方對20xx年8月後的租賃關係並未採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各自的陳述相互否認,且均不能提供證據,故法院應認定該租賃關係是不定期租賃;對於雙方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隨時主張解除,故對沈女士要求解除雙方間的房屋租賃關係的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援。當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還房屋應當給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應支付相應的租金。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證 號碼:

地址:

甲、乙雙方於年(下稱“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於號商鋪(下稱“該商鋪”),租賃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 200X年12月31日止。現因乙方於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雙方經友好協

商就租賃合同的解除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自於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於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終止。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計算說明如下:

三、乙方在該商鋪所進行的固定裝修歸甲方無償所有,由甲方自行處置。但乙方在租賃期間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將該設施裝置搬離該商鋪。乙方逾期搬離的,視為乙方的違棄物,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乙方搬離時不得損壞商鋪和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則,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並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四、乙方應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該商鋪及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物品,並經甲方驗收和書面認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並賠償因此導致的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時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該項商鋪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但由於甲方原因導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於乙方租賃期間裝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該商鋪受到破壞的,乙方須賠償因此經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乙方繳納轉名服務費¥0。 繳納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 。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被告陳於1965年起在原告馬尾區某機械廠工作,1988年7月,經原告廠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廠裡的一間宿舍。20xx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未涉及到宿舍的問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後,被告仍繼續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給自己的那套宿舍。20xx年2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關於宿舍的租用合同,約定租用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約支付了租金。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之後,被告繼續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租金,原告無異議,繼續收取租金。20xx年1月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繼續承租。20xx年7月至12月因當時張貼出拆遷公告,原告主動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間未支付租金。後因原告業務需要急需用房,遂於20xx年12月12日書面通知被告20xx年1月10日騰空房屋,被告拒不退還該房屋,也不支付20xx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關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審理】

經審理,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此租賃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此案當中原被告於20xx年2月18日簽定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被告繼續租用該房屋,交付給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異議,繼續收取租金,從雙方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合意續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過此時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都有解除權。

  【律師評析】

當事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屆滿之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足夠的時間另行租賃,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後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係,被告陳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搬離房屋,並且支付給原告從20xx年1月至搬離房屋期間的租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除租賃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傢俬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儘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餬口。

20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願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測算,感到難以承受,於是手執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託律師發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並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過兩個月的反覆交涉,由於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於不確定期限,現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的規定,現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並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係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後,擁有產權,且繼續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之後,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權人,繼續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係。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後,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係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

依據《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係。

解除租賃合同 篇6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議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月

解除租賃合同 篇7

甲方:zz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與甲方於20xx年12月23日簽訂了一份編號為"LW-ZLHT-035號"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租賃甲方位於z市zz18號z購物中心夾層M-018號商鋪,用於經營保健品、食品(品牌為"z")。

截止20xx年4月5日,乙方已累計拖欠甲方租賃費用合計43588.33元(其中:租金16000.80元、管理費9734.02元、推廣費1600.08元,POS機租金3600元,電費225.50元,滯納金12427.93元)。甲方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採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繳,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繳交欠款。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已逾期交付租賃費用達30日以上,且乙方於20xx年8月起擅自停止該商鋪經營活動。根據《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第十六條之有關逾期交付租賃費用、擅自停止經營活動等約定,甲方已於20xx年3月14日正式向乙方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

為妥善處理,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按如下條款解除商鋪租賃合同:

1、甲、乙雙方確認於20xx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簽訂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

2、乙方必須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搬離後,將該商鋪按現狀交還甲方,該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裝置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逾期,甲方根據合同約定將乙方遺留在該商鋪的一切動產搬離,並收回該商鋪。

3、乙方所繳交的租賃保證金6533.66元、管理費押金5333.60元(合計金額11867.26元)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同意退還水電裝修押金20xx.10元給乙方。

本確認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按上述條款履行到位後,互相之間不存在任何責任糾紛。若乙方不按上述條款履行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特此確認。

甲方確認: 乙方確認:

日期: 日期:

解除租賃合同 篇8

致_____先生/小姐:

您好!

我是位於____市____區____號樓____單元房屋的房東____,您於___年 ____月與我簽訂《房屋租房合同》,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 ____年, 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每月____元。該合同履行期間,您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經我多次催告後,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解除我們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此,我現在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後2日內(最遲在____年____月____日12時前)搬出位於位於____市____區____號樓____單元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並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

本通知函一式兩份,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9

xxx女士:

您好!我是位於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的房東王xx,您於20xx年5月與我簽訂《租房協議》,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 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該合同租期屆滿後,您繼續使用該房屋,但您未與我續簽租賃合同,故您我雙方存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隨時通知您解除租賃關係,因我現在需要使用該房屋,現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終止,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後7日內(最遲在20xx年7月15日前)搬出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並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兩份,快遞郵寄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