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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6篇

合同協議 閱讀(1.96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租賃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解除租賃合同6篇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案情

審理中,許多人認為另一公司應當支付15萬元違約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於租賃,彼此所籤的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雖未再續簽書面合同,但未續簽合同並不等於雙方沒有合同,雙方仍在按原合同繼續履行的事實表明,彼此仍在維繫並希望實現與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雙方雖沒有補充協議,但除期限改為不定期外,其餘均應按原合同條款履行。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賃合同因到期而轉化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合同,合同內容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而定,但由於違約金是一種明確、特殊的嚴格責任,故原關於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據此,判決駁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安報律師團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與另一公司在租賃合同到期後繼續租賃,決定了雙方依舊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形式已經發生改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也隨之改變。租賃合同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種,不同形式的租賃合同,法律調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處。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租賃合同到期後,某公司繼續使用並按原標準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異議,表明該租賃合同已經轉為不定期,法律適用也應以調整不定期的條款為依據。

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並不等於原約定的違約條款仍可適用。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若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一方面,違約金的承擔是以“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要件,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約定不明、超出約定範圍均不能適用;另一方面,儘管某公司與另一公司的目的在於租賃,雙方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同樣具有租賃的目的,但這僅僅反映在租金、租賃房屋的使用上,已經通過默示履行達成一致,即在這一點上應當繼續有效,但對違約金這一必須明示的特殊的嚴格責任問題,並沒有明確確認,故不應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賃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僅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兩年以內,並沒有談及兩年以外,在原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後,固定期限變為不固定,兩年的時間已屆滿的情況下,原違約條款已經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三、另一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也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見,隨時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權利,不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某公司,該期限通常為一個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況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賠償損失,但這種損失並不是違約金。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6月21日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由甲方將位於貴昆路709號(原阿拉鄉阿拉村寶恩儲貨場)房屋及場地整體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時間從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7月1日止。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xx年6月30日提前終止《租賃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租賃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20xx年6月30日提前終止雙方於20xx年6月21日日簽訂的《租賃協議》。

二、基於提前終止《租賃協議》,乙方之前在此場地空地上建蓋的廠房、倉庫,合計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按每平方米_______ 元給予乙方補償,合計補償款________元,此補償款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全額補償款一次性交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給予的上述補償,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補償款後將屬於乙方生產經營用裝置設施及其附屬品搬遷完畢,將場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還給甲方。

三、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不按協議條款執行的視為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支付全額補償款3倍的違約金。四、在《租賃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對各自民事行為負責,與對方無關。

五、本協議簽訂之後,甲乙雙方各自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六、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甲乙雙方於20xx年6月21簽訂的《租賃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並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租賃房屋與其添附物,屬於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對原物雖然尚能分明,但無法分離或者分離後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民法理論認為,不動產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於不動產的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一般以不動產為主物,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從物的所有權。對於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後,動產所有人能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16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原動產所有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其動產的價值相當的補償。

德國民法典第946條規定:"動產與土地附合成為土地之同一體的構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權擴充到該動產。"但應補償動產所有人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就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從以上規定看出,各國法律對添附物的處理都較為籠統,我國《合同法》將其區分為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兩種情況,但該規定還是比較原則、簡單,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而且僅僅規定了是否可以進行添附或者裝修,而沒有規定對於添附物如何處理。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 號商鋪簽訂《 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後,甲方依約將商鋪交付給乙方使用。現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租賃合同》終止、商鋪返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合同》自 年 月 日協商解除。

二、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將鋪位退還給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若逾期退還超過5日,甲方有權強行收回商鋪並進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承擔商鋪實際退還之日前的所有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四、乙方退還商鋪時應保證商鋪內水、電等設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損壞商鋪內原有設施和非乙方裝修部分,若有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五、《租賃合同》解除後,乙方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還;但可退還管理費及推廣費部分,共計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計 5元,故甲方實際退費金額為 元。

六、退費時間為合同解除後滿兩個月,退費方式為網銀轉賬。

七、乙方撤出商鋪後,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八、因乙方退租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5

解除租賃合同協議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 份 證 號碼:

地址:

甲、乙雙方於年(下稱“租賃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於號商鋪(下稱“該商鋪”),租賃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 200X年12月31日止。現因乙方於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租賃合同的解除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自於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於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終止。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計算說明如下:

三、乙方在該商鋪所進行的固定裝修歸甲方無償所有,由甲方自行處置。但乙方在租賃期間添置的可移動物品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將該設施裝置搬離該商鋪。乙方逾期搬離的,視為乙方的違棄物,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乙方搬離時不得損壞商鋪和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則,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並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四、乙方應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該商鋪及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物品,並經甲方驗收和書面認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並賠償因此導致的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時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該項商鋪而承擔的違約責任),但由於甲方原因導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於乙方租賃期間裝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該商鋪受到破壞的,乙方須賠償因此經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乙方繳納轉名服務費¥0。 繳納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 。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日

年月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6

xxx女士:

您好!我是位於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的房東王xx,您於20xx年5月與我簽訂《租房協議》,約定您租賃我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 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租金每月10000元。該合同租期屆滿後,您繼續使用該房屋,但您未與我續簽租賃合同,故您我雙方存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我作為出租人有權隨時通知您解除租賃關係,因我現在需要使用該房屋,現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發之日起,您我之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係終止,請您在收到本書面通知後7日內(最遲在20xx年7月15日前)搬出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內不搬出xx區中山中路813號房屋,本人將通過必要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並有權要求您承擔相應的損失。

特此通知。本通知函一式兩份,快遞郵寄一份給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內容相同。  

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