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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解除租賃合同8篇

合同協議 閱讀(2.84W)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解除租賃合同8篇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裝置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月 月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20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車輛運營狀況等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解除甲方與乙方之間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將《車輛租賃合同》內的十二輛重型卡車交付給甲方,包括車輛鑰匙、行駛證原件、營運證原件、完稅證等全部手續一併交給甲方。

2、本協議簽訂之日,《車輛租賃合同》內涉及的十二輛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於本協議簽訂後七日內協助甲方辦理完畢租賃的十二輛重型卡車的更名過戶手續,如果辦理過程中出現延期,與乙方無關。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未辦理完畢十二輛重型卡車的更名過戶手續,則上述車輛產生的更名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由於車輛過戶,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應歸還給公司,完成公司車輛買賣的賬務處理及票據整理。

4、本協議簽訂之日前上述車輛出現的債權債務、違章、交通事故賠償、稅金等全部由乙方承擔,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上述車輛出現的債權債務、違章、交通事故賠償、稅金等全部由甲方承擔。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甲方:z麗灣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與甲方於____年___月__日簽訂了一份編號為“_________號”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租賃甲方位於z市zz18號z購物中心___層____號商鋪,用於經營_________________。

截止____年__月__日,乙方已累計拖欠甲方租賃費用合計____元(其中:租金_____元、管理費_____元、推廣費____元,POS機租金____元,電費____元,滯納金____元)。甲方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採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繳,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繳交欠款。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已逾期繳付租賃費用達30日以上,且乙方於____年___月起擅自停止該商鋪經營活動。根據《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第十六條之有關逾期交付租賃費用、擅自停止經營活動等約定,甲方已於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向乙方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

為妥善處理,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按如下條款解除商鋪租賃合同:

1、甲、乙雙方確認於____年__月__日正式解除雙方簽訂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

2、乙方必須在____年__月__日前,自行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搬離後,將該商鋪按現狀交還甲方,該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裝置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逾期,甲方根據合同約定將乙方遺留在該商鋪的一切動產搬離,並收回該商鋪。

3、乙方所繳交的租賃保證金____元、管理費押金____元(合計金額____元)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同意退還水電裝修押金____元給乙方。

本確認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按上述條款履行到位後,互相之間不存在任何責任糾紛。若乙方不按上述條款履行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特此確認。

甲方確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確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被告陳於1965年起在原告馬尾區某機械廠工作,1988年7月,經原告廠委研究,安排被告居住在廠裡的一間宿舍。20xx年2月20日,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未涉及到宿舍的問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後,被告仍繼續居住在原告原先分配給自己的那套宿舍。20xx年2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關於宿舍的租用合同,約定租用期限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元,被告按約支付了租金。20xx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之後,被告繼續承租,按原先的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租金,原告無異議,繼續收取租金。20xx年1月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100元,被告繼續承租。20xx年7月至12月因當時張貼出拆遷公告,原告主動提出免交租金,被告在此期間未支付租金。後因原告業務需要急需用房,遂於20xx年12月12日書面通知被告20xx年1月10日騰空房屋,被告拒不退還該房屋,也不支付20xx年1月至今的租金,故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關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審理】

經審理,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此租賃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此案當中原被告於20xx年2月18日簽定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被告繼續租用該房屋,交付給原告租金,原告未提出異議,繼續收取租金,從雙方的行為可以推定雙方合意續租,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過此時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都有解除權。

  【律師評析】

當事人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屆滿之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足夠的時間另行租賃,保障其基本生活。法院最後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係,被告陳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搬離房屋,並且支付給原告從20xx年1月至搬離房屋期間的租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除租賃合同 篇5

甲方:zz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與甲方於20xx年12月23日簽訂了一份編號為"LW-ZLHT-035號"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租賃甲方位於z市zz18號z購物中心夾層M-018號商鋪,用於經營保健品、食品(品牌為"z")。

截止20xx年4月5日,乙方已累計拖欠甲方租賃費用合計43588.33元(其中:租金16000.80元、管理費9734.02元、推廣費1600.08元,POS機租金3600元,電費225.50元,滯納金12427.93元)。甲方依據租賃合同約定採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繳,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繳交欠款。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已逾期交付租賃費用達30日以上,且乙方於20xx年8月起擅自停止該商鋪經營活動。根據《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第十六條之有關逾期交付租賃費用、擅自停止經營活動等約定,甲方已於20xx年3月14日正式向乙方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

為妥善處理,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按如下條款解除商鋪租賃合同:

1、甲、乙雙方確認於20xx年 月 日正式解除雙方簽訂的《z購物中心商鋪租賃合同》;

2、乙方必須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搬離後,將該商鋪按現狀交還甲方,該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裝置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逾期,甲方根據合同約定將乙方遺留在該商鋪的一切動產搬離,並收回該商鋪。

3、乙方所繳交的租賃保證金6533.66元、管理費押金5333.60元(合計金額11867.26元)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同意退還水電裝修押金20xx.10元給乙方。

本確認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按上述條款履行到位後,互相之間不存在任何責任糾紛。若乙方不按上述條款履行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特此確認。

甲方確認: 乙方確認:

日期: 日期:

解除租賃合同 篇6

廣州市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本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與貴公司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廣州市______國際服裝城C1-024號商鋪的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貴公司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我方交付上述商鋪,並將服裝城整體開業。但是由於貴公司單方面的原因服裝城至今未能開業,上述商鋪也至今未能按時交付予我方經營。你方的嚴重違約,已造成我方巨大經濟損失。我方對此強烈不滿,多次向貴公司催告開業,貴公司亦答覆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業並向我方交付上述商鋪。然而貴公司未能兌現承偌。

此後,我方又多次催告,但是至今為止,貴公司仍未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我方正式告知貴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C1-024號商鋪的`租賃合同,自本解除通知到達貴公司之日起生效。上述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後,我方要求貴公司立即無條件退回你方已收取的全部款項,並同意就因貴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導致我方經濟損失的事項協商解決,同時保留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7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原於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於 年 月 日予以解除。並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後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後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衝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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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原於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於 年 月 日予以解除。並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後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後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衝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8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並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租賃房屋與其添附物,屬於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對原物雖然尚能分明,但無法分離或者分離後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民法理論認為,不動產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於不動產的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一般以不動產為主物,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從物的所有權。對於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後,動產所有人能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16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原動產所有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其動產的價值相當的補償。

德國民法典第946條規定:"動產與土地附合成為土地之同一體的構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權擴充到該動產。"但應補償動產所有人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就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從以上規定看出,各國法律對添附物的處理都較為籠統,我國《合同法》將其區分為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兩種情況,但該規定還是比較原則、簡單,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而且僅僅規定了是否可以進行添附或者裝修,而沒有規定對於添附物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