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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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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律師:饒奮斌(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

李先生:我與公司今年二月份用工合同到期,公司負責人講到期就不與我再籤合同了,我想請問律師,我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另外,公司雙休日也有工作的,這個加班工資單位也一直沒有發過,公司應該不應該補發我的加班工資?

饒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如果你與公司的用工合同到期後,公司以等同或高於原來的工作待遇與你續簽用工合同,而你不同意續簽用工合同這一情形下,你拿不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用工合同,你們雙方即便用工合同正常到期終止,你還是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金。至於單位雙休日上班,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調休,單位理所應當支付欠你的加班工資。

張先生:我朋友于2008年7月開了個經銷煤炭的公司,公司成立後與我的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我公司投資一百萬,我公司不用過問他公司經營狀況,公司不論盈虧,到每年底給我公司投資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分紅。可至今為止,公司只償還我投資款近十萬元,我公司現在想要該公司償還我公司的全部投資款及利潤分紅,請問律師是否可行?

饒律師:你們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為合作經營,實為公司間的借貸行為,此舉違反國家有關的金融法規,應該認定為無效協議。按照無效合同返還所得財產的原則,你公司只能要回剩餘借款九十餘萬元的本金。

李先生:我跟妻子因感情不和決定協議離婚,在各方面我們均能達成協議。我們共同生育一子,為了以後更好地撫育我們的孩子,我要求妻子也包括我自身,我們離婚後,如果再婚均不得再生育孩子,如果任何一方違約,要給予另一方違約賠償,請問律師這樣是否可行?

饒律師:不可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公民生育權是其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婦女的生育權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更有明確的規定。你們這條約定明顯是對法律規定的違背,當然屬於無效約定。其次,如果你妻子離婚後跟後任丈夫結婚,如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允許再生育的情形,而你做出這個約定,也是對他人生育權的剝奪,基於這兩點,你們做出這種約定於情於理於法均不符,因此建議離婚時不要做此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