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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

合同協議 閱讀(2.04W)

本期案例: 某工廠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兩個棘手問題:

勞動合同續簽

員工甲2008年1月1日進廠,但工廠一直沒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工廠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廠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工廠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籤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籤,但是工廠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願意將補籤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08年5月1日。

員工乙系工廠的一名老員工,工廠2008年前一直都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廠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按月支付員工乙每月工資, 2008年1月1日新法實施後,工廠決定與員工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其原來的福利待遇通過合同進行明確,員工乙一直以工廠工資低為理由拒絕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

本期問題:

工廠應當如何處理上述兩個案件較為妥當?

專家點評: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解讀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佈,工廠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籤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權利。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基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甲要求工廠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工廠可以先不支付該員工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並不願意與工廠終止勞動關係,以後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去起訴,工廠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

針對員工乙的問題,工廠可以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為工廠在不改變乙工作崗位及薪資待遇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損害到乙的任何利益,乙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應當被視為不願意與工廠確立勞動關係,工廠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操作建議

(1)建議工廠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範體系

(2)針對員工拒籤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籤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網友討論:

雨 喬: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本案中工廠應與員工甲進行溝通,如果員工甲願意繼續與工廠簽訂合同,則工廠須支付員工甲雙倍工資的起止日期為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即3個月兩倍的工資,並從5月1日與員工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協調不行,員工甲不願意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工廠應書面通知員工甲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因此工廠應在2008年1月31日之內與員工乙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乙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問題與員工協商,如協商不行,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依法向員工乙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哈 蜜:

1、不支援員工甲要求支付1-4月雙倍工資的要求,但單位應支付員工2-4月共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並立即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

2、對於員工乙,關健是單位有沒有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合同和是否維持原有工資待遇,如果這兩點做到了,則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補償。

理由: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及《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Biggoldfish:

1。對甲員工的處理辦法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某工廠應支付甲員工2月1日至4月30日的另一倍工資,並從5月1日起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2。對乙員工的處理辦法是:經與乙員工協商,解釋清楚合同中的薪酬福利待遇是根據工廠有關規定約定的,是合法的。如果乙員工還是不肯籤,那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工廠可以書面通知乙員工三十天後解除勞動關係,雖然乙某是老員工,但經濟補償年限是自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所以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