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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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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於2005年11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 2009年11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通知李某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卻遭到拒絕。李某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4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不續簽勞動合同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決定不再續簽,那麼公司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李某雖然在公司已工作4年,但經濟補償應該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開始計算。經調解無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該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王時豔 宋文濤)公司人力資源部給你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是兩層意思,一是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了,即你工作到2008年12月22日合同到期為止;另一層意思是最近新簽訂合同不再執行了。

就前一個合同到期終止來說,適於《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合同終止補償的規定,公司應給你自該規定實行以來的一年工齡的經濟補償,即一個月的工資。由於此前是沒有這一規定的,所以,前二年的工齡沒有補償的。

但就另一層意思(即最近新簽訂合同不再執行了)來說,可就有爭議了。按公司的意思,應該是沒有執行也就不算數了。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理論說,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就必須拒絕履行,單方拒絕履行合同,則為合同違約,應當給對方以賠償!同時,單方拒絕履行已經簽字生效的勞動合同的'實質是單方解除合同關係,那麼,則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即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賠償金。而這個“二倍”的基數應該是依據第四十七條,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你在該公司工作三年,所以,單位應當按三年的工齡的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二倍,即六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

結論:不是3個月工資,也不是1個月工資,而6個月的工資。

但是,公司肯定是不會同意的,你得準備申請勞動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