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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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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古某不僅“炒掉”了單位,還向其進行了雙倍索賠,並獲得法院支援。今天,市高院在農民工日到來之際,向外界公佈了多宗典型案例,以幫助農民工朋友提高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炒掉”單位索賠雙倍工資

古某系一名營業員,上班期間,公司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給他辦理社會保險。去年8月29日,古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為由申請辭職,同時還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裁決由公司給付古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不但被駁回,還被判決支付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0元。

法官評述: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未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曠工被開除索補償被駁回

2005年6月,譚某到一公司工作,擔任維修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2月,公司制定了《考勤制度》,該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向全公司職工進行了公示。隨後,公司以張貼書面通知及召開會議的.形式,通知譚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譚卻置之不理,不僅不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還不上班。後來,譚因連續三天未到崗上班,被公司開除。

譚不服氣,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結果,仲裁部門裁決和法院均駁回了譚某的訴求。

法官評述:用人單位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制定關於勞動紀律等相關規章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且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均應受該規章制度的約束。譚某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還不承擔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僱工工作受傷害醫藥費僱主賠

今年2月,楊某聘請張某為其駕駛重型自卸汽車,搞運輸,雙方還約定張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一月後,張某受楊某指派,在某工地裝運土石方時,因路基塌陷導致車輛翻入溝中,造成張某受傷的事故。張經送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

出院後,張某就把老闆告上了法庭,要楊某賠償因傷產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29248.83元。審理中,張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判決,由楊某賠償張因傷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28248.83元。

法官評述:案中張某受僱於楊某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僱傭關係,僱傭人楊某對受僱人張某所進行的與僱傭直接關聯的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故張某受僱從事運輸活動時不幸受傷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當由楊某承擔僱主賠償責任。但張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