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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新規

合同協議 閱讀(2.95W)

一、籤不籤勞動合同大不同

勞動合同法新規

新法實施前,不訂立書面合同耗費勞動部門大量人力物力來檢查、督促,卻收效甚微。因為實際操作上,約定俗成與非法用工被懲處的成本很低,民不舉官不究出現許多漏洞。如今,新法的第十、第十四、第八十二條都有明確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者,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長短大不同

原來的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為6個月,實際中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更長,長期讓勞動者處於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狀態,侵權行為普遍存在。而新法就剷除了用人單位的免費午餐,對試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明確了3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三是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還規定,合同期超3個月未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1個月;1~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6個月。

三、承擔風險責任大不同

勞務派遣一度被推為轉移勞動力的.最佳方式,把勞動者的風險轉移到了村委會、鄉政府、勞動部門等相關組織,發生了糾紛由他們來承接。在沒有解決問題前,被侵害的還是農民工的利益。新法認定,用工單位的責任通過協議方式轉移是無效的,發生糾紛後,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負連帶責任。而且規定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