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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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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是我國勞動關係領域至關重要的一部法律,勞動合同法中對社會保險有哪些規定呢?下面是的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資料,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解讀】本條是關於社會保險轉移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些意見提出,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統籌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不瞭解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逃避責任;有的是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發放。這些情形,不利於我國全面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不利於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同時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規避繳納社會保險不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應對此應作出相應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不瞭解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的情形,勞動合同法重申了社會國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大決策,不僅在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將社會保險列明,而且在本條中作了原則性、倡導性規定,以便勞動者瞭解國家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杜絕用人單位鑽空子。

對於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發放的.情形,通過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社會保險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現在社會養老保險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兩部分,按照各地方規定,社會統籌賬戶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縣轉移,在勞動者跨地區換工作時,有關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既不能轉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勞動者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這種情形,黨和國家都非常重視,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講到: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做實個人賬戶擴大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定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

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合同制度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要求勞動合同法規範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呼聲也比較高,因此勞動合同法應對社會保險制度所規定,但考慮到社會保險制度比較複雜,需要國家統籌安排,應由社會保險法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只作原則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社會保險費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社保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你公司已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行為,你可向公司提出要求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社保,如果公司拒絕要求,可投訴到當地勞動管理部門。

  勞動合同法關於社保金額問題

1、可以到廠所在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到社保局反映情況,一定會得到處理,責令為你補繳社保的。

2、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根據一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