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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勞動合同法規範文字

合同協議 閱讀(1.07W)

勞動合同每一個地方大同小異,那麼福建省勞動合同法有哪些呢?下面是的福建省勞動合同法資料,歡迎閱讀。

福建省勞動合同法規範文字

  福建省勞動合同篇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住址:

戶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數量,並達到 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一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甲方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三)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1、

2、

3、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定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福建省勞動合同法篇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為本單位職工。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月。試用期內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產(工作)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據國家和本省勞動工資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工資、獎金、津貼制度,確定乙方勞動報酬形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經協商擬支付乙方:_________。並根據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以及本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勞動報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產生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應賠償甲方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雙方認為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和適當調整乙方生產(工作)任務;

2.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乙方行為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3.對違反本單位規章的乙方依法給予處罰;

4.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參加甲方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

2.在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條件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乙方可以拒絕履行本合同;

3.按照個人的能力以及勞動的數量、質量領取勞動報酬;

4.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參加黨、團、工會組織以及參軍等;

5.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等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

2.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集體勞動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工作)條件;

3.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4.對乙方以禮相待,不得采取有損其人格尊嚴的行為;

5.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為規範,於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6.支援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正常活動;

7.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應提供給乙方一份證明書。

(四)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自覺地進行工作,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保守本單位生產(工作)或業務祕密;

3.嚴格按照生產規程和安全規程進行生產(工作);

4.愛護裝置和工具,並對所使用的裝置和工具進行必要的維護與保養。

七、甲方在合同期間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應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疾病、生育、失業等)。

八、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和女工孕期、產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傷亡等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甲乙雙方情況的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乙方被勞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當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說明:備註欄可作為續訂合同期限與更改合同條款之用,並加蓋鑑證章。

  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18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訂立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及其他雙方約定的內容。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要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職工連續工齡滿十年或離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雙方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三)條款完備,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明確;

(四)內容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勞動行政部門為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鑑證服務,對合同內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督促當事人補充修改。

工會應當指導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對勞動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

第九條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條 勞動者要求脫產學習的,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解除的或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不再續延勞動關係的,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證明勞動關係開始及結束的日期、原工作崗位、職務、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險等情況。如勞動者有要求的,用人單位應在證明書中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

原因。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屬於前款第(四)項的,應加發勞動者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固定職工第一次終止勞動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外,用人單位應按其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重新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其適當工作。

用人單位對上述物件已安排適當工作,除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用人單位在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除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的勞動者還應增加50%至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七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給。本規定所稱月工資以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拒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除全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 非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因本規定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或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或本規定第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應對勞動者損失的賠償,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除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外,應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金;

(二)造成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保護待遇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的25%的賠償金;

(四)造成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金。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屬於前款(二)、(三)、(四)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經濟損失;屬於前款(二)、(三)項情形的,有關責任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

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違反國家規定或本規定第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對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招收錄用該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為該勞動者支村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對用人單位賠償。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勞動合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解釋權屬福建省勞動廳。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最近不少企業請我去講用工的法律問題,也有員工打電話諮詢加班工資。這是過去沒有的現象。”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宗偉對記者說。

廣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近日在福建沿海民營企業眾多的泉州、廈門等地採訪發現,這部新法對民營企業傳統的用工機制帶來的衝擊開始顯現。業內人士表示,新法使用工企業人力成本大幅提高,民營企業過度依賴廉價勞動力的發展模式已經難以為繼,勞動密集型企業新一輪的優勝劣汰正在到來。

劉宗偉所在的泉州市,是福建省民營經濟最發達的地區,全市擁有各類市場主體13萬多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近5000家。紡織鞋服、建築建材、食品飲料等傳統產業的繁榮,使泉州吸納了近300萬外來工,成為福建省最大的外來工聚集地。

2月22日,記者來到國內最大的運動鞋生產基地——晉江市陳埭鎮,隨處可見的招工廣告和路邊的招工攤位顯示,企業用工緊缺的形勢依然。在該鎮新落成的勞動力服務中心,二、三樓一共佈置了近300個招工攤位,或許是農民工返城高峰期尚未來到,前來找工的農民工並不多。一家鞋廠的招工負責人劉勁戲說,“找工的沒有招工的多”。

長時間加班且沒有加班工資,這在民營企業中十分平常,但按勞動合同法對加班所作的規定,企業必須向工人支付加班工資。記者採訪發現,用工企業已經想出了既不增加人力成本、又不違法的應對之策。“我們把單價調低,再按國家法定的額度支付加班費,但總工資並沒有增加。”一家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過去幹一小時可掙六元,一天干10小時掙60元,現在我們按一小時五元來定工價,八小時內五元,加班一小時雙倍工資10元,一天干10小時還是60元。由於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大大低於普遍的工資水平,也就不會出現與最低工資牴觸的問題。

雖然記者在晉江市勞動力服務中心的資訊釋出屏上發現,招工企業承諾的月工資普遍在1000至2500元之間,高階車工甚至達到3000元,年齡也放寬到20至45歲。但據泉州市的最新統計,今年全市尚缺工18.2萬人,企業間的招工競爭將十分激烈。“我們去年12月就漲了一次工價,上漲幅度超過10%,就是為了吸引老工人節後回來”,位於廈門同安工業園的季節風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彭靜說。

除了工資的剛性上漲,勞動合同法還迫使企業在保險等方面為工人承擔更多的支出。按規定,企業用工必須辦理工傷、醫療、養老、失業和生育等五大保險,在福建省,這五大保險的保費大約佔到了工人工資總額的39%,其中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是29%左右。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工人月工資為1000元,企業就要支付近300元的保險費。但記者瞭解到,除了在管理人員中比例相對較高外,為一線工人辦齊各類保險的比例甚低。

“新的法律規定雖然無法一下子嚴格執行起來,但總的趨勢是越來越緊,過去一年半載發次工資現在不行了,條件好的企業大量投入改善職工福利,給員工做保險,工人一下子就吸引過去了,沒有競爭力的小企業就只好淘汰了。”陳埭鎮一家企業的老闆林樹農說。記者瞭解到,春節前泉州市已有多家企業主因資金困境而欠薪逃逸,最終靠地方政府先為代償才沒有釀成更大的問題。

在有企業將勞動合同法帶來的經營成本大幅上升視為危機時,也有一些企業視之為一場轉機。季節風科技公司負責人肖清江說,工人是企業利潤的創造者,通過法律的手段強制提高工人待遇,短時間內會給不少企業帶來衝擊,但就長久來說是件好事。“不適應的淘汰了,適應了就會迎來更大的發展機遇,市場也會更規範。”

作為一部促進***用工關係的新法,勞動合同法給工人帶來的不僅有利好也有約束。來自重慶大足縣的農民工黃宗兵就說,民營企業裡不少工人的合同意識不強,想走就走想來就來,讓企業非常頭痛。“企業用工要守法,工人打工也應該守法,雖然個人認為全面執行起來一時還有難度,但這部法律意義還是很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