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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勞動合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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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大學生勞動合同主體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季小莉是否具備勞動主體資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是否有效?季小莉已年滿16週歲,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物件,何況,季小莉已取得學校頒發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已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升海公司在與季小莉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季小莉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審查和考核(面試),對季小莉至2006年6月底才將正式畢業的情況也完全知曉,在此基礎之上,雙方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部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季小莉作為行將畢業的大學生持《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實施應聘就業活動,併到升海公司工作,此情形不屬於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因此,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據此認定季小莉不符合就業條件,繼而確認《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不當。季小莉持《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與升海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不具備法定無效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季小莉與升海公司於2006年2月2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升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季小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系在校大學生,其行為還需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任務,與社會上的'其他務工者是有差別的,因此他並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勞動主管部門也就大學生在校期間,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實踐的行為作出相關認定,認為在校大學生並不是合格的勞動關係主體。故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海勞仲裁字(2007)第1號裁決書是正確的,一審判決認定勞動合同有效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點,即一、季小莉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二、季小莉的應聘行為屬於就業還是勤工助學,抑或實習;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關於爭議焦點一,《勞動部意見》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並未將未畢業的大學生包括在內。季小莉與升海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協議書”時,已年滿21週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作為高等院校的學生,被上訴人季小莉雖尚未從徐州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畢業,但其亦為勞動力市場的自由勞動者,學生身份並不當然限制其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團體。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門及高校本身為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督促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明確禁止大學生在學習的同時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大學生才不得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在教育管理部門及高校本身因學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學業,從而對學生已不作此要求時,大學生參與勞動關係應不受限制。這是落實國家促進就業政策的需要,也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本案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學業,並持有學校為促進學生就業而發給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其應聘求職的行為受到管理部門與高校本身的鼓勵,應認定為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

關於爭議焦點二,《勞動部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規定僅針對利用學習之餘空閒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的在校學生,不僅包括大學生,也包括中學生;所涉情形僅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以獲取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這與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案中,被上訴人季小莉持就業推薦表應聘上訴人升海公司辦公室文員職位,就業目的明確,客觀上作出了與升海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並已實際訂立了勞動合同,其所為法律行為與大學生未完成學業時的勤工助學行為顯然非同一性質。關於升海公司所稱的畢業實習問題,大學生臨近畢業時,確實常常有實習任務,但大學生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甚至農村參加社會實踐,鞏固、補充課堂知識,沒有工資,甚至還要由學校或個人向實習單位交納實習費,更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的情形。顯而易見,季小莉的情形不屬於勤工助學或實習,而應屬於就業。

關於爭議焦點三,升海公司作為依法註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當然的用工主體資格,而季小莉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學業,不再受限於教育管理,相反卻是鼓勵就業的物件,其作為勞動合同主體身份適格。在招聘、應聘過程中,升海公司對季小莉應聘的辦公室文員一職並無學歷方面要求,季小莉尚未拿到畢業證書不影響合同生效,何況季小莉已於2007年7月取得畢業證書。升海公司對季小莉的身份有全面的瞭解,知曉其已完成學業、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畢業等情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無欺詐、威脅等情形。涉案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等主要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涉案勞動合同不存在無效情形,依法應為有效合同。

綜上所述,季小莉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其與升海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依法有效。

2008年4月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交。

評析

近年來,臨畢業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嗣後用人單位以大學生未領畢業證,仍是學生,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較為常見,導致糾紛頻發,因此,從法律上明確此種勞動合同的效力,有利於保護大學生的合法勞動權益。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標準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主體不適格,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即勞動者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用人單位不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具體講,勞動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年齡,二是身體健康。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受欺詐和受脅迫兩種情況。第三,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第四,顯失公平,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勞動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升海公司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主要是季小莉主體不適格,但季小莉已達到法定勞動從業年齡,作為已基本完成學業、擁有完全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屬院校不僅未限制其參與社會工作,相反,為促進大學生就業,已向其發放了就業推薦表,鼓勵其從速謀職。此時若再以未領畢業證來否定其勞動者主體身份,顯然是不當縮小了勞動者這一法律概念的內涵,損害了大學生的合法勞動權利。綜上所述,一、二審法院在查清主體身份,明確升海公司對辦公室文員一職並無學歷要求,且排除了諸種合同無效情形之後,確認涉案合同有效是完全符合我國勞動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