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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介紹

合同協議 閱讀(2.57W)

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都是勞動合同,而集體勞動合同是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相信很多人對勞動合同的含義、特徵等內容都比較瞭解,那麼大家知道什麼是集體勞動合同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集體勞動合同介紹

一、集體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國,集體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勞動者的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或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在我國具有如下特徵: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係中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呼叫人單位內部勞動關係,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於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二、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進行商談,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澈行為。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的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為防止集體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法對集體協商代表的'保護作出規定: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三、集體協商的程式:

(1)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迴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2)協商前的準備工作。

(3)召開集體協商會議。

(4)協商一致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曾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集體勞動合同雖然是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但對整個用人單位的全體職工都是有約束力的。這一點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注意。同時,集體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