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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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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又至山東某物業公司工作,後因未籤合同、未享受加班費,李某與物業公司發生爭議。李某要求雙倍工資和加班費的請求能否獲得法律支援呢?
                 
  李某於2002年3月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9年3月,李某經人介紹來到物業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3月,李某離開物業公司。李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物業公司每月支付其1200元,遇法定節假日,他加班也從未享受加班費。2010年11月4日,李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等。仲裁委審理後裁決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以看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李某於2009年3月到物業公司工作前已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已經不是勞動合同的適格主體,故李某與物業公司間系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雙方之間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李某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於法無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和保險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回答人的補充 2015-05-13 18:36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