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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程式

合同協議 閱讀(6.08K)

聯 系 人: 石幹章律師 ( 信用等級: | 身份證未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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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勞動糾紛詳細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世貿廣場A座20樓1221室,上海賓館對面。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己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更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勞動者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建立勞動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合同預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來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慎重的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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