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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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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市積極開發環衛、園林綠化、勞動保障協管、社群保安、保潔、交通協管、治安聯防協管等公益性崗位,目前已開發崗位2683個,實際到崗2349人。為進一步加強對公益性崗位隊伍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公益性崗位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關於開展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工作方案

一、組織機構

成立以市政府科技副市長鬍海斌同志為組長,紀檢、財政、審計、人社部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相關單位為成員的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張紅勇同志兼任,辦公室成員從紀檢、財政、審計、人社部門抽調。

二、人員分工

為明確考核職責,考核人員分成兩組,對全市26個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的考核。

第一組:

組長:張紅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成員:張四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 郝雪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幹部

紀檢委、財政局、審計局各一人

第二組:

組 長: 市紀檢委副書記

副組長:田培革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成 員:許 睿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幹部

紀檢委、財政局、審計局各一人

三、考核內容

根據《博樂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博市政辦發[2017]116號)檔案的規定,對各單位崗位設定、人員增減變動情況,人員招錄情況、人員管理情況、公益性崗位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採取聽彙報、實地檢視、人員核對、賬目檢視等方式進行

五、考核要求

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考核工作,要成立以單位一把手為組長的自查工作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對公崗情況進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梳理,並將自查情況上報考核組。

2.考核工作從2012年12月19日開始,12月27日前完成。

3.各單位要及時整理好相關檔案資料及支付憑證,以備考核組成員查查驗、核對。

4.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指定地點將人員組織好,並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以備考核組人員進行查驗、核對;凡是不到的人員均按空崗對待,一律除名。

5.請各單位屆時提交2012年全年社保繳費憑證(紙質和電子版),並按月將繳費情況進行分類。

關於開展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工作方案 [篇2]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管理,落實好再就業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公益性崗位的社會效能,結合本社群當前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執行範圍:

泰山街道瀚林苑社群公益性崗位人員。

二、公益性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為22天):

(一)請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崗位人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醫院證明,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告,經站長及分管領導審批後,方能休病假。請病假一年內累計時間不超過3個月,若有特殊情況的,請假時間不能超過半年;在病假期間確實不能堅持工作的,請假超過半年以上的根據規定退回縣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崗位人員請事假1天以上,本人寫出書面請假申請報告,由股、所長及分管領導審批後,方能休假。

3、曠工處理。曠工一天,報縣人社局扣一天工資,累計曠工14天,按開除處理。

4、經審批後的《請假條》交局辦公室備案。

(二)工作紀律制度:

1、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服從單位管理,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其它臨時工作。

2、公益性崗位人員電話隨身攜帶並保持暢通,若因工需要臨時需到崗的,通知時要隨叫隨到(特殊情況書面請假的除外),凡電話通知不接或口頭通知後均不到崗的一律按曠工一天處理。

三、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獎懲辦法:

1、每季度對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續簽訂下一年勞動合同,對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2、對在公益性崗位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表現突出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經考核,由單位表彰獎勵。

3、對於錄用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凡是連續15日或年累計30日不上崗工作,拒絕上崗安排的,可以向縣人社局申請解除聘用合同,並報人社局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4、公益性崗位人員,必須遵守陽城縣國土資源局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開展工作。

四、考勤紀律:

1、工作作息時間為:上午:08:00 -12:00時。下午:14:00 -18:00時(北京時間)。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必須

做到按時到崗,執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時間可自行調整。

2、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一律不準上網聊天,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並按作息時間上下班。

3、由專人負責考勤,考勤員應以身作則,秉公辦事,如實記載。

五、具體要求:

1、公益性崗位人員考核,嚴格按本單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進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