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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施工坍塌事故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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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工安全技術問題

基坑施工坍塌事故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

編制科學、嚴謹的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是基坑工程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基坑開挖過程中,違反技術規程要求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 施工安全管理問題

1、 建設單位方面

建設單位未嚴格審查和優選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任意發包建設工程。不辦理報建審批手續,不進行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論證就開始進行設計、施工等。

2、 工程勘察方面

有些工程勘察走形式,沒有為設計、施工等環節提供技術支援。勘察資料提供的土層構成、厚度以及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導致土壓力計算嚴重失真,支護結構安全度不足。

3、 設計單位方面

設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存在無資質或超資質進行設計、甚至有些設計單位不遵守相關規範的規定盲目設計。

4、 施工單位方面

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部分專案安全管理人員長期缺位甚至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缺乏相應資格,部分專案負責人未按規定開展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或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交底流於形式、沒有針對性。

5、 工程監理方面

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不積極主動、操作不規範。對施工單位嚴重的錯誤行為不及時制止。監理工作僅僅停留在施工階段。有時監理人員容易受建設單位的影響,不能實施有效監理,容易走形式。

三、 預防措施

1、

2、 嚴格按照規定編制基坑專項施工方案和進行施工作業 加強工程建設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1) 應當嚴格執行基坑工程建設程式,確保建設前期工作質量

(2) 嚴格落實基坑工程勘察工作,為基坑支護設計提供依據。

(3) 合理設計基坑支護方案,保障基坑支護工程施工的順利實施。

(4) 加強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降低基坑事故風險率

(5)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監理,防止基坑坍塌事故的發生

(6) 加大基坑工程監測力度,確保基坑施工過程安全

基坑施工坍塌事故原因分析及預防措施 [篇2]

基礎施工是建築施工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基礎施工的安全防範十分重要。根據建設部近幾年的事故統計,在基礎施工中,基坑基槽、人工挖孔樁施工造成的坍塌佔坍塌事故總數的`65%,說明基坑基槽的安全性對保證建設基礎施工的安全至關重要。目前成都地區的房層建築進行基礎施工時,普遍採用基坑形式,基坑坍塌的事故時有發生,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及人員傷亡,因此,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可以幫助我們減少基坑坍塌的可能性,搞好基礎施工的安全防範。

一、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1.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採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採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一隱患。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

在大多數工程中,由於採用坡率法比採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採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範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

當不具備採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採用支護措施。成都地區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牆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支護等。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所處周邊環境、地質水文條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藝要求對支護形式進行合理選擇、設計,若為節省資金僅憑經驗確定支護形式,很可能達不到支護的目的,同樣容易出現坑壁坍塌的情況,造成安全事故。如2001年5月,我市某工地噴錨護壁發生坍塌事故,坍塌範圍長13m,寬2.5m,高6m,造成緊鄰該施工現場的某大樓汽車通道中斷,基坑邊一φ200mm的地下供水管漏水,排水溝破裂,基坑周圍民房、圍牆及道路開裂嚴重。究其原因,就是因為該處基坑與某大樓地下室僅隔一條汽車通道,採用噴錨護壁,錨杆的長度受到限制,因此,對這種坑壁,採用混凝土灌注樁效果更為理想,安全性更高。

2.坑壁土方施工不規範

一些施工單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視施工管理控制,隨意更改施工設計,違反技術規範要求,也是帶來基坑施工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一是採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採用坡率法。但採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於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於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如我市某工地基坑施工,依據地勘報告設計開挖深度為2.7m,開挖後發現土質情況與地勘報告不符,需要超挖2.1m,由於場地所限,無法滿足設計放坡係數,造成基坑坑壁坡率小於設計值,施工過程中坑壁出現坍塌,在對坑壁採取支護措施後才繼續施工。

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牆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範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杆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後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後再開挖下一層土方。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過快,使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2004年8月,我市某工地在進行土釘牆支護施工時,一次性開挖深度近5m,未能及時進行土釘牆支護,土方大面積坍塌,致使坑邊一層磚木結構房屋基礎裸露、下沉、牆體開裂,不得不將此段磚牆拆除,基坑內用重力式擋土牆作為支護結構,回填土方,平整夯實後重新砌築磚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