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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事故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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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堅持電氣專業人員持證上崗,非電氣專業人員不準進行任何電氣部件的更換或維修

觸電事故預防措施

(2)建立臨時用電檢查制度,按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3)檢查和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膠鞋、絕緣手套;必須使用電工專用絕緣工具。

(4)臨時配電線路必須按規範架設,架空線必須採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不得成束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架設和使用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的規定。

(6)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7)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現場內所有電閘箱的內部設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有關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並按規定設定圍欄和防護棚。

(8)工地所有配電箱都要標明箱的名稱、控制的各線路稱謂、編號、用途等。

(9)應保持配電線路及配電箱和開關箱內電纜、導線對地絕緣良好,不得有破損、硬傷、帶電線裸露、電線受擠壓、腐蝕、漏電等隱患,以防突然出事。

(10)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採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裝置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採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11)在採取接地和接零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設兩級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

符合規定。

(12)為了在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能確保現場的'照明不中斷,配電箱內的動力開關與照明開關必須分開使用。

(13)開關箱應由分配電箱配電。注意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的用電裝置不可一閘多用,每臺裝置應由各自開關箱控制,嚴禁一個開關控制兩臺以上的用電裝置(含插座),以保證安全。

(14)配電箱及開關箱的周圍應有兩人同時工作的足夠空間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築材料和雜物。

(15)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16)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米;開關箱與它所控制的電氣裝置相聚不得超過3米。

(17)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有專人負責。

(18)施工現場的照明一般採用220V電源照明,結構施工時,應在頂板施工中預埋管,臨時照明和動力電源應穿管佈線,必須按規定裝設燈具,並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

(19)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施工現場內使用的所有電焊機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接線應壓接牢固,並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迴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電焊機設定點應防潮、防雨、防砸。

觸電事故預防措施 [篇2]

一、觸電事故的原因:

煤礦發生機電裝置或供電線路觸電事故,不是偶然的,有很多主、客觀原因。但根據以往部分統計資料和發生觸電事故的整個過程分析,造成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機電裝置使用的安全知識。如用手直接觸控帶電體或漏電裝置外殼;帶電操作高壓開關或裝置;帶電拉接線路或安裝裝置;有人觸電後不首先停電而直接去拉觸電者等。

(2)違反機電裝置的安全執行作業規程、違章作業。如裝置外殼不接地;帶電檢修或搬遷電氣裝置;不使用絕緣工(用)具或使用沒絕緣或絕緣程度不夠的工(用)具;線路或裝置檢修時人員還未全部撤離現場就送電;在帶電場所不設警戒或未懸掛標示牌,使人員誤入帶電場所,誤觸帶電線路或裝置,誤送電等情況。

(3)對電氣裝置或供電線路的安裝、維護不當。如纜線亂搭、亂接或接線不規範,不懸掛或懸掛間距、高度不夠,甚至放置地上;裝置無支架、淋水受潮;裝置零件缺少或破損未及時補足、更換,敷衍了事,而使裝置帶病執行等。

(4)裝置質量差,安全防護效能不合格。如裝置絕緣效能差或不合格;纜線絕緣破損嚴重;裝置缺少足夠的安全保護裝置;裝置擺放的安全間距、安全通道及檢修間距不足等。

(5)偶然因素。主要表現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發生的觸電事故。

從以上各種原因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煤礦安全生產中,觸電事故的發生多數不是單一因素構成,往往是由2個或2個以上的因素引發的,觸電事故的規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會由於種種因素及新技術的推廣而發生變化。因此,在煤礦生產過程中,應不斷地分析和總結煤礦觸電事故的發生規律,尋找預防和安全保護措施,減少機電事故發生率,為煤礦安全生產和減少觸電事故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二、預防觸電事故的措施

為防止煤礦生產中發生觸電事故,降低事故率,一方面要加強裝置的技術管理和作業者的組織管理,另一方面要抓好預防措施的落實,預防為主,切實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主要措施如下:

(1)加強對作業人員的供(用)電及機電裝置的專業知識、安全用電、自主保安等培訓工作。培訓工作不能流於形式,要注重實效,並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切實提高作業人員的整體操作水平。從根本上減少或消除因作業人員缺乏必要的電氣安全使用、操作知識而造成的觸電事故。

(2)防止人身接觸或接近帶電導體,加強對帶電裝置的隔離、屏護工作,並懸掛標示牌,以警示作業人員與帶電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控制不安全因素。

(3)井下和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中性點不得直接接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觸電事故,降低觸電的危險性。大部分小煤礦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仍採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接線方式。據計算,在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電系統中,人站在地上又觸及一相帶

電導體時,通過人身的觸電電流為變壓器中性點不接地的供電系統的2.47倍,這無形中增大了觸電事故的危險性。

(4)井下電網必須裝設執行可靠的漏電保護裝置並切實投入使用,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必須有符合要求的保護接地。這兩項保護是在觸電事故發生時,從根本上降低人體觸電危險性的有效措施,不能降低其完好要求,更不能形同虛設。

(5)提高機電裝置的絕緣效能,嚴禁非煤礦專用、絕緣低劣的農用機具或機電裝置在煤礦井下使用。良好的絕緣是保證裝置和供電線路正常安全執行和有效防止觸電事故的重要措施。

(6)對人身頻繁接觸的電氣裝置應按要求採用127V及以下的低電壓供電,降低觸電時的危險性。如手持電鑽、照明裝置、提升訊號裝置和控制電路、按鈕等。

(7)嚴格執行供用電審批制度,同時加強電氣裝置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停機維護,確保裝置無病執行,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扼制事故苗頭,防範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