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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鑑定事故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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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準備的鑑定材料有哪些

關於醫療鑑定事故的法律知識

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候,需要醫院方面準備好相應的鑑定材料,這樣才能有利於鑑定的順利進行。那麼,醫院準備的鑑定材料有哪些呢?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限制又是什麼?相信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醫療鑑定醫院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6、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從受理至出具鑑定報告的時間是60天。

醫院在醫療技術鑑定的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患者的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而醫學會一般也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的5日內通知雙方所需要的材料,然後在45日內做出相關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