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愛好>

關於醫療事故罪法律知識

愛好 閱讀(3.26W)

醫務人員覺得陌生而遙遠的“醫療事故罪”似乎紛至沓來,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而許多醫務人員對於“醫療事故罪”不甚瞭解,以至誠惶誠恐,不知所措。作為一名醫事法領域的研究者,本文希望能為醫務人員解開一些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謎團,普及一些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

關於醫療事故罪法律知識

一、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是“不速之客”嗎?

有醫生認為,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進入大陸,是令人厭惡的“不速之客”來訪。實際上,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在我國絕不是什麼新鮮事物。

在大陸,1979年至1997年之間此類由於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病患死傷的往往會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過失致人死亡罪(79刑法稱之為“過失殺人”)等追究刑事責任,1997《刑法典》後統一以“醫療事故罪”追責。

二、司法獨立不容干涉

對於有醫生呼籲“強烈呼籲中國醫師協會和中國人民最高法院和中國人民最高檢察院協商,停止這種可能對中國的醫學事業帶來毀滅性打擊的做法,讓醫療糾紛迴歸‘民事訴訟’”。坦率地說,這種呼籲有些荒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司法獨立”早已成為一個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企圖通過“中國醫師協會”與最高法、最高檢的協商來避免醫療糾紛的“刑事訴訟”,其本質是謀求一種“醫師特權”,是對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干涉。這種做法不僅達不到目的,反會被貽笑大方。

三、醫療事故罪該存在嗎?

醫療界否定醫療事故罪的理由大致有:

1、醫學仍存在諸多未知領域,人體的複雜性和醫學的不確定性決定治療效果的差異顯著,出現嚴重不良後果常常難以避免,科以刑責,難免苛刻;2、醫務人員培養殊為不易,因一時疏忽就喪失執業資格,坐牢服刑,對個人難言公平,也令社會喪失醫療資源;3、過失醫療行為入刑會給醫療從業者造成心理恐懼,在工作中束手束腳,過度檢查難以避免並阻礙醫科學發展,也令準備進入醫療行業者猶豫不決;4、醫療行為本身極具風險性,出現不良後果,用民事賠償足以解決問題,不應處以刑罰。

但我認為這些理由不能成立:

1、鑑於人體的複雜性、差異性,醫學必然存在許多未知領域---出現嚴重不良後果的確難以避免,但請注意,並不是出現嚴重不良結果就可定為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罪指向的是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嚴重不良後果--這種主觀上對他人生命健康利益的嚴重過失難道不應被科以刑罰嗎?

2、人類社會的進步令社會分工愈加精細--產生各類專業人才,醫務人員只是專業人才的一種,根據刑法的平等原則,醫務人員不應有法外特權;3、這種恐懼與擔心大可不必,與醫療事故罪絕緣的的最好辦法是規範行醫,而不是想著怎麼把它從刑法裡抹去;4、這可能是醫務工作者們最有力的一個理由了,但這個理由也是不成立的。法治社會,民法、行政法、刑法根據對法益的保護程度不同,形成層階---各有各的功能,不能互相代替。醫療行為涉及人生命健康這樣重要的法益,刑法不可能坐視不管,當然,因其嚴厲性而衍生的謙抑性也要求刑法介入時慎之又慎。

四、醫療事故罪沒那麼可怕

刑法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最嚴厲的介入,其實體和程式上必須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為嚴格的要求。刑事實體上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一律平等原則把犯罪限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之內。程式上要求非經人民法院正當程式認定任何主體不得認定公民有罪,證明有罪的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遠超民事法的“優勢證據”標準)。

具體到醫療事故罪,立法者也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更進一步把過失標準提高到“嚴重不負責任”,把犯罪後果限定在“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都限制了醫療事故罪的適用。

司法實踐中,被以醫療事故定罪的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