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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資產評估的知識

資產評估師 閱讀(2.33W)

融資租賃資產作為企業取得對資產控制權的一種方式,在資產評估中有時會碰到。但在大量有關資產評估的論著中,對融資租賃資產進行討論的並不多,即使有的論著述及了融資租賃資產,也不夠系統深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融資租賃資產評估的知識,歡迎閱讀。

融資租賃資產評估的知識

  一、融資租賃資產的性質

融資租賃按承租方最終能否取得承租資產的所有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承租期滿後,資產所有權轉給承租方;另一種是在租賃期滿後,出租方將資產收回。

在第一種方式下,融資租賃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樣。融資租賃只是在租賃期滿後才取得資產的所有權,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資產在一開始就擁有資產的所有權。正是這種差別,使融資租賃資產不宜作為固定資產評估,而應作為無形資產——租賃合同權益來評估。因為在租賃期滿之前,承租方還沒有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只有將其權益列為無形資產,才能恰當地反映被評估資產的形態。此外,由於合同還未執行完畢,在合同的剩餘期限內,還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終得不到資產所有權的風險。而只有將融資租賃資產作為無形資產評估,才能更好地考慮到這種風險。在多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承租方已經支付了一些融資租賃費。這些已付的租賃費在經過調整後可以列入資產,但 387未付的租賃費不應列入資產,應付的租賃費也不應再列入負債。此處將已付的租賃費看作資產,但並不是固定資產。已付的租賃費除了在支付的當期為承租方帶來收益外,在合同期滿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後仍能為承租方帶來收益。已付的租賃費應該看作是為取得上述收益的權利而付出的代價,是無形資產。

在第二種方式下,融資租賃類似經營租賃,只是期限較長。這裡,融資租賃合同只是一種權益,只能作為無形資產來評估。因而,既不能將已付和未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資產,也不能將應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負債。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

評估融資租賃合同權益的基本方法為收益法,具體可分為預期收益法和成本節約額法。當難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資產的融資租賃合同時,原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替代的,這時就應用預期收益法進行評估,將利用該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為取得和履行該合同所需支付的費用之後的'淨現值作為該合同的價值。(在評估實務中,有時雖然原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關資訊比較困難,這時也可使用預期收益進行評估)。當能夠通過簽訂新的融資租賃合同取得相同的資產時,就應用成本節約額法進行評估,將新合同與原合同之間價格差異的現值作為該合同的價值。

如前所述,當原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替代的時候,就要用預期收益法評估該合同收益的價值。

首先,分年度預測融資租賃資產所能帶來的收益額。如果該資產可以獨立核算收支,把收益按照生產要素進行分配,融資租賃資產在其中佔有相應的份額。如果該資產不能獨立地核算收支,則可按包括融資租賃資產在內的最小可獨立核算的範圍進行預測,在把收益按照生產要素進行分析之後,再按融資租賃資產在同類生產要素中的貢獻進行分配,逐年確定該資產帶來的收益。

其次,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用未來年度的收益減去相應年度需支付的租賃費用,就可得到該資產所能帶來的分年度的淨收益額。

在得到融資租賃資產的淨收益之後,按照企業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率,對淨收益進行所得稅扣除,得到融資租賃資產的稅後淨收益。

在上述測算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