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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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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第一章重要考點

【考點1】經濟法的淵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級;(3)規範性檔案的名稱。)

【考點2】經濟法的主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考點3】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注意:發明、創作、拾得遺失物、侵權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是事實行為。

2、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規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建設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為

如一般的買賣合同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意:

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成立時同時產生,到終止時同時消滅。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行為人獨立實施的(2)限制行為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經撤銷,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考點4】代理(2)表見代理(有權代理)的情形有:(

【考點5】仲裁

1、仲裁的適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

2、仲裁程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6】訴訟

1、地域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3、協議管轄: 4、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

【考點7】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長期訴訟時效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4、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考點

【考點1】公司法的種類

【考點2】公司法人財產權 判斷題

【考點3】公司的登記管理

1、股東出資

(1)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重點)。

2、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考點4】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房屋、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出資。

【考點5】股東會

1、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考點6】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是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考點7】監事會:l、監事會的組成

【考點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一“股”多賣;2、股東權的分類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考點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式

【考點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考點11】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2、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的組成

【考點1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募集設立

3、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考點1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2、累積投票制。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託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考點1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考點15】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5種情況)

2、股東代表訴訟(保護公司)

3、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考點16】公司的股份和利潤分配

1、發起人

2、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重點)

3、利潤分配:(3)公積金的用途

【考點17】公司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考點18】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考點

  專題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考點1】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徵

【考點2】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對外無效,對內有效)

2、對受託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考點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專題二、普通合夥企業

【考點1】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2】合夥企業財產

1、財產份額的.轉讓;2、出質

【考點3】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合夥人的權利

3、合夥人的義務

4、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考點6】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先企業後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2、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考點7】入夥和退夥

1、退夥:退夥人對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通知退夥(2)當然退夥(3)除名

【考點8】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專題三、有限合夥企業

【考點4】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點

  專題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考點1】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考點2】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1、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結息規則 2、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規則

【考點3】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