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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測

中級會計師 閱讀(7.56K)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為9月10日-12日,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搜尋整理的關於《經濟法》考點預測,歡迎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測

  (一)總論

1、經濟法淵源(不同的法律形式制定的機關、不同的形式的效力等級);

2、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委託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多方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問題(比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民事行為、簽訂的合同的效力);

4、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幾種情況的區分、什麼情況與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有關);

5、代理(包括代理的特徵、委託代理、表見代理、代理關係終止);

6、仲裁的相關問題(比如如果裁決作出之後被法院撤銷了或不予執行如何處理、《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仲裁程式的規定);

7、訴訟(包括管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中止)。

  (二)公司法

1、公司對外擔保問題(什麼情況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二選一,什麼情況下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三選一)、股東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相關的幾個考點(如果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應如何處理;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依法評估,但貶值了應如何處理;如果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應如何處理;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應如何處理);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問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的區別、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董事會中是否必須包括職工代表、是否設立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的任期);

5、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問題(股權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想成為真正的股東如何處理、名義股東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善意取得的問題、能否對抗公司債權人);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權利;

7、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規定、60天、90天);

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註冊資本、股東分期出資、組織結構的設立);

9、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6條);

10、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出資的情況(未募足股份、未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不設立公司3種情況);

11、設立中籤訂合同的效力(P61第一點和第二點);

1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問題(各自的職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需要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董事會決議方式、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時責任承擔的問題);

1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基本條件、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迴避的問題);

14、董、監、高義務(董事高管交易、競爭的區分;違反交易、競爭的處理);

15、股東訴訟(與上市公司董事會造成損失的結合、與董事高管交易、競爭的結合、與短線交易的結合);

16、股份轉讓的限制(4條);

17、公積金的相關問題(法定公積金、轉增時的限制、分紅權);

18、公司合併、分立(合併通知債權人的時間);

19、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解散訴訟,哪些情況下法院必須受理、哪些情形不能受理;清算組的組成相關規定)。

  (三)其他主體法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性質、設立條件、解散和清算);

2、普通合夥人(對外轉讓財產、財產份額出質、事務執行);

3、普通合夥企業損益分配原則(先看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時的分配順序);

4、企業債務清償(有限合夥企業時與入夥、退夥、身份轉變的結合)、個人債務清償(債權人不能怎麼做可以怎麼做要區分);

5、當然退夥、除名(當然退夥和除名的區分,當然退夥中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財產繼承(區分有限合夥人死亡還是普通合夥人死亡、如何處理);

6、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債務清償問題;

7、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人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的幾類人、有限合夥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交易競爭、出質、對外轉讓);

8、合夥人身份轉變;

9、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0、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期限、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董事會、外資企業審批事項)。

  (四)金融法

1、註冊資本、商業銀行的'變更(什麼情況下必須經過中國銀監會的批准);

2、清償順序(例4-3);

3、有權依法查詢、凍結和扣劃措施的主體(哪些機關可以查詢、凍結和扣劃;哪些機會僅可以查詢和凍結;哪些機關僅可以查詢);

4、限制支出原則(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單位存款業務規則(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了如何處理、活期存款利息的計算);

5、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關係人的界定和規則);

6、貸款展期(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展期期限)、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僅能由國務院決定);

7、公開發行(200人標準);

8、配股和增發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條件 ;

9、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7條)、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40%的規定);

10、無限連帶責任、代銷、承銷;

11、股票轉讓的法律限制(6條、哪些不能做短線交易);

12、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條件;

13、公司債券上市、暫停的條件;

14、封閉式基金上市條件(80%的規定);

15、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的界定、重大事件的披露);

16、內幕人員(內幕人員的界定);

17、內幕資訊的界定、內幕交易的界定;

18、一致行動人;

19、收購人的義務(鎖定義務6個月和12個月);

20、收購要約(期限、撤銷、變更);

21、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的解除;

22、保險利益;

23、保險條款的解釋;

24、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情形、被保險人的遺產;

25、保險合同的中止與恢復(30日、60日、2年);

26、保險合同的解除;

27、代位求償、年齡、自殺條款;

28、簽章(不同票據的簽章的具體規定);

29、簽章不符合規定時的處理、不得更改的事項、票據抗辯;

30、票據的取得、掛失止付(哪些票據丟失才可以掛失止付);

31、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32、票據抗辯(對物抗辯、對人抗辯的區分,對人抗辯時什麼時候能夠抗辯什麼時候不能抗辯的區分);

33、票據偽造和變造(票據偽造中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對偽造人而言,也不承擔責任、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34、出票的記載事項(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和相對應記載的事項的區分);

35、背書(什麼情況下背書有效、被背書人名稱事後補記、附條件的問題、不得轉讓字樣的問題)、匯票質押(出質人在票據上必須簽章、票據上必須寫明質押字樣)、法定的禁止背書(例4-24);

36、承兌(拒絕承兌、承兌附條件、承兌的效力);

37、票據保證(絕對事項和相對事項的處理);

38、追索權(什麼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五)合同法

  1、要約生效的時間(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要約不得撤銷的兩種情形、要約失效的4種情形);

3、承諾期限(在要約中有承諾期限,該要約不能撤銷;承諾期限的計算的起始點;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如何處理);

4、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合同內容約定不明);

5、不安抗辯權(什麼情況下中止合同,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

6、代位權、撤銷權(二者的辨析: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為代位權,如果是放棄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為撤銷權,另撤銷權盯住什麼是放棄以及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7、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區分二分之一還是三分之一);

8、保證(保證合同、先訴抗辯權、保證合同中三個未約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和債務人轉讓債務的處理、保證和擔保共存的情況、保證責任的免除);

9、抵押(抵押合同(P272第一段)、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抵押和出租的順序、抵押物的轉讓、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時的順序);

10、質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11、留置權(留置權的概念、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又被留置的,留置人優先受償);

12、定金(生效時間、實際履行原則、定金罰則的適用);

13、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與仲裁協議結合);

14、提存(通知義務、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以及提存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15、違約責任(適當措施、違約金調整);

16、買賣合同(無權處分的合同的處理、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處理、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20%規定、風險承擔、所有權保留條款、一物二賣、試用買賣);

17、贈與合同(贈與的撤銷);

18、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是否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情況下的處理;提前償還借款的處理);

19、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轉租、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毀損滅失風險承擔);

20、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質量有問題;

21、承攬合同(隨時解除);

22、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3、技術合同(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24、委託合同(費用及利息、損失賠償、隨時解除)。

  (六)增值稅

1、增值稅徵收範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特殊應稅專案和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2、增值稅的稅率(銷售舊貨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處理);

3、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包括組成計稅價格、價外收入、包裝物押金、價格折扣、以舊換新銷售貨物)、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例6-9和例6-11)、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例6-15和例6-16));

4、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增值稅免稅專案、放棄免稅權);

5、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6、營改增問題(應稅範圍、現代服務業的徵稅範圍、應稅範圍的特殊規定(非營業活動、例6-25)、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特定專案、營改增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七)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非居民企業如何鑑定的問題);

2、所得稅的徵收範圍(應稅所得來源地標準的確定);

3、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的確認、其他收入確認時間的標準、應稅收入、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劃分、扣除專案標準、公益性捐贈、禁止扣除的專案、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扣除方法、不得計算待攤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

4、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非居民企業如何徵稅);

5、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八)相關法律制度

1、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兼職限制、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關聯方);

2、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5年的限制不得擔任董監高);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報批程式);

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資產評估、啟動清算的實體條件);

5、反壟斷法(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禁止的橫向、縱向壟斷協議、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區別、壟斷協議的豁免);

6、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表現);

7、智慧財產權法(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優先權時間、強制許可、保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