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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中級會計師 閱讀(2.83W)

導語: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是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小編整理了其練習題,一起來測試下吧: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單項選擇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關於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C.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

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單項選擇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C.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互相間抗辯的影響

D.即使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也不能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

選項D: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於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於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相關知識點:票據抗辯與一般抗辯制度的差異

與民法上的一般抗辯制度相比,票據抗辯雖然與之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1)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於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貨款,乙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則丁就可能面對甲原來針對乙、丙的一切抗辯,諸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約定、未按期收到貨物、時效已過等等。而在票據法領域,由於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其作用的發揮依賴於票據的流通,票據債務人享有較少的抗辯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享有太多的抗辯權,則會影響票據的信用,從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2)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3)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後果時,並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據流通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無效的票據行為並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論中,民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均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