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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

中級會計師 閱讀(2.4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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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環球網校提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於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

(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採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

(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於消滅。

二、債務相互抵銷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諮詢、培訓、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

(4)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三、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四、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五、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例如由於甲乙兩企業合併,甲乙企業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自然終止。

《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