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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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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方得始終,凡事貴在堅持,對於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而言也是如此。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趕快學起來吧。

《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先約定後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後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2013年多選題、2014年單選題、2015年簡答題)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2014年單選題、2015年簡答題)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③公司合併、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甲、乙、丙、丁分別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權,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及股東會決議方式作出規定。下列關於該公司股東會會議召開及決議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B.只有丁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東會即可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答案】C

解析】(1)由於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出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選項AB: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甲無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乙、丙、丁均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3)選項CD: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均屬於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乙和丁的表決權合計為60%,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