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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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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歡迎閱讀。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人人格否認”)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1.內部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外部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同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