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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票據行為練習題

中級會計師 閱讀(1.52W)

導語: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是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小編整理了其練習題,一起來測試下吧:

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票據行為練習題

 【多項選擇題

甲簽發一張支票給乙,乙背書給丙,並記載如果丙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約定,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丙因車禍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丙背書給不知情的丁,到期丁被拒絕付款,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丁不享有票據權利

B.丁可以向甲追索

C.丁可以向乙追索

D.丁可以向丙追索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因丁屬於不知情的第三人,故丁可以取得票據權利,享有追索權,因此,可以向甲、乙追索。丙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因此,丙不承擔票據責任,丁不可以向丙追索。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  )。

A.付款人姓名

B.收款人姓名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 :

選項D:付款日期為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相關知識點:票據行為定義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根據票據行為的.性質,狹義的票據行為還可以分為基本的票據行為和附屬的票據行為。基本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後,票據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出票行為引起的。附屬的票據行為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是以出票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據上所做的行為。

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票據的簽發行為是各項票據行為的開端,簽發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票據行為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票據的原始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根據基本行為產生的承兌、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據行為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徵,稱為附屬票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