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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全真模擬題答案及解析

中級會計師 閱讀(3.15W)

  一、單項選擇題

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全真模擬題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法》的適用範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選項b“財產繼承糾紛”屬於與人身有關的繼承糾紛,不屬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範圍。根據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因此,d項是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

3.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規定,(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某一合夥人個人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1)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夥企業的債務;(2)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3)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因此乙不得行使的權利是a項。

5.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根據規定,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累計餘額達到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本年應該提取法定公積金為3000×10%=300萬元,由於累積提取額沒有超過註冊資本的50%,因此可以繼續提取。

6.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定金的生效時間。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7.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根據規定,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由於本題中甲乙約定收貨後一週內付款,因此,當乙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那麼甲方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8.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根據規定,(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出質的,應當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9.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外來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處理。根據規定,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10.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會計人員的迴避制度。根據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1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會計人員的交接。根據規定,(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12.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中央稅的範圍。選項acd均屬於中央地方共享稅。

13.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凡是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均按小規模納稅人徵收增值稅。對於小規模“生產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而且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1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計徵消費稅的銷售額的確定。計徵消費稅的銷售額是銷售應稅消費稅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取得的增值稅。價外費用視為含稅收入,需要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因此,計徵消費稅的銷售額=(250800+30000)÷(1+17%)=240000(元)。

15.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徵稅範圍。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不徵收營業稅;選項cd應當繳納增值稅。

16.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的營業額的確定。(1)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和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2)外匯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3)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減去付給有關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4)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

17.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18.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所得稅的扣除專案。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19.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根據規定,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的方法。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20.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定賬簿;(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稅收滯納金的計算。(1)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0.05%;(2)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本題為12月6日-12月15日,共計10 日);(3)滯納金=20萬元×0.05%×10天=1000元。

22.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據規定,(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4)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3.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上金額的填寫規定。根據規定,(1)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2)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3)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2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銀行賬戶的使用範圍。根據規定,存款人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25.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範圍。根據規定,辦理託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c選項正確表述為: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

2.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範圍。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主要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等幾類。空氣不能為人所控制,因此不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3.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地的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需經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根據規定,以上四項均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後才可執行。

5.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對外出質的規定。根據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基本規定。根據規定,勞務出資的方式只有合夥企業中才有規定,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均未規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

7.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規定。根據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3)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而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設1至2名監事。因此,選項c是正確的。(4)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會的職權,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8.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決議的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以下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2)合併、分立、解散;(3)變更公司形式

9.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即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10.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定金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