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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增值稅的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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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增值稅的稅收管理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增值稅的稅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1)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應該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交,回機構所在地補)

(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1)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進口貨物:進口人或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的成立和履行。

有關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①設有兩個以上機抝並實行統—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②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③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煮個體工商戶;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期限分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個月或1個季度。以1個月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三)計稅貨幣

增值稅銷售額按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市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在計稅依據所用本位幣方面,我國稅法規定以人民幣為本位幣。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四)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的管理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5.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下列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

6.自2012年7月1日起,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