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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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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下面跟著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問題吧。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專案

  (一)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專案及其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包括地價款和取得使用權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費用。

2.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轉讓):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轉讓)

(1)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專案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適用新建房轉讓)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1)此項加計扣除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效,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享受此項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開發就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6.舊房及建築物的扣除金額。

7.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房產稅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學校、醫療衛生單位、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以及文化、體育、藝術類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範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