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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基礎考點: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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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一》基礎考點: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內容導航】

1.增值稅的'性質

2.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科目第二章第2講

 【知識點】增值稅的性質及其計稅原理

1.增值稅的性質

增值稅屬於流轉稅性質的稅種。

(1)以全部流轉額為計稅銷售額,還同時實行稅款抵扣制度。是一種只就未稅流轉額徵稅的新型流轉稅。

(2)稅負具有轉嫁性。增值稅屬於間接稅。

(3)按產品或行業實行比例稅率,作用在於廣泛徵集財政收入,而不是調節收入差距。

2.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整體稅負扣除以前環節已納稅款。具體體現:

(1)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稅款。但只對貨物或勞務價值中新增價值部分徵稅。

(2)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對以前環節已納稅款予以扣除。

(3)稅款隨著貨物的銷售逐環節轉移,最終消費者是全部稅款的承擔者,納稅人與負稅人相分離。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前,我國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採用的是間接計演算法,即不直接根據增值額計算增值稅,而是首先計算出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的整體稅負,然後從整體稅負中扣除法定的外購專案已納稅款。這是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廣泛採用的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