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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稅法》關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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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稅法》關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考點

  知識點:增值稅徵稅範圍

  (一)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提供的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單位性收費的活動。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的應稅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徵稅範圍的具體規定

1.屬於徵稅範圍的特殊專案,共22項,此處列舉其中幾點,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2)油氣田企業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以及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3)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4)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5)對企業銷售電梯(購進的)並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併徵收增值稅;企業銷售自產的電梯並負責安裝,屬於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要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執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徵收營業稅。

(6)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7)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2.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